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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生前贈與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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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6 11:24 最後編輯日期:104-10-26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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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贈與當時贈與人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狀態下,可以主張贈與無效,請求返還贈與物,並請求分割遺產。 若贈與贈與時有完全行為能力且意識正常,若屬於生前特種贈與可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請求贈與之歸扣,算回遺產總額計算應繼分分配之數額,但因已無任何遺產,依現行通說無法請求返還超過應記分部分之價額。若屬於普通贈與,亦無法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1221條規定,遺囑人嗣後之贈與行為與遺囑有牴觸,牴觸之部分已經撤回,所以沒有侵害特留分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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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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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14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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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如果贈與人的贈與意思無瑕疵,生前贈與的財產已經不再是遺產,並不會有侵害特留分的問題,繼承人只能就其餘遺產進行分配,如果贈與有符合民法第1173條的情形,其他繼承人可主張歸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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