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產(監護宣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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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8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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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聲請監護宣告應輩文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無須遺產分割協議。 程序可以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P/sdlaw02_06_01_8.html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精神鑑定費用(視各醫院之鑑定費用,約為新台幣3500元至20000元不等)。
由何人擔任監護人,法院會以受監護人最佳利益原則去選定,除非三名子女都不適任,否則會以最近親屬為準。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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