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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 104-08-12 11:42

父親重度失智症前因做生意跟銀行?用(房屋+土地)抵押借?款,但後來無力償還,房子土地都被拍賣,但拍賣金額仍不夠償還欠債,後來父親因傷成為?重度失智症者,有跟法院申請為?禁治產人,前陣子銀行有透過法院來催欠款,後來有回覆法院的禁治產人公文就沒有下文了,但這陣子又收到銀行查封房子(爺爺留下來給父親的房子,沒有土地),請教這樣身為子女能做什麼嗎?

你好:

監護宣告之人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監護宣告之人向銀行聲請協商或向法院聲請調解,建議你向法院聲請債務調解對受監護宣告之人較有利,可要求以本金不計利息分180期攤還。若調解不成,再依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程序聲請更生清算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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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Ice 104-08-06 11:21

請問各位律師一個問題:岳父岳母家中有二個子女(一男一女)岳母中風快一年了,岳父沒有收入.岳父去申請禁治產監護人,想要拍賣岳母名下的土地來支付醫療費用(目前等待法院核准處理動產文件),女兒(我老婆)則是禁治產輔助監護人,禁治產監護未宣告時,兒子會幫忙出住院的費用,處理一些住院醫療的事務,但禁治產監護宣告後,兒子卻都聲稱不是『監護人』的名義,醫療費用時常不支付,也不處理住院醫療的事務,變成我老婆要支付全額費用(本來是一人一半),還要處理岳母住院大小事,已經嚴重影響我們的生活品質了,請問一下各位律師,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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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子仍有扶養義務存在,目前既已宣告監護,則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母向子提出扶養費用之請求,以減輕女之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首先,對於您岳母在法律上需負擔扶養義務的人有『小孩子』跟『配偶』。

當您岳母不能維持生活,意即無法以自有資產或勞力所得負擔自己的生活費時,她的小孩與配偶就要履行扶養義務,而各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的比例,法律會參照各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程度酌定。

因此,您們的情況是兒子不給付扶養費,民法規定,扶養費的給付方法無法決定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給付扶養費,故可以代理岳母提出聲請

法院在認定上會著重『受扶養者是否真的不能維持生活』、『扶養者的經濟能力』等事證下裁定,此就涉及證據搜集是否齊全與事實說明是否明確以說服法官。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監護宣告之目的是為了以被監護人之財產去照顧被監護人之身體健康及日常開銷;但是如果受監護人之財產不足以支付上開所需,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仍要負扶養義務

曉玉 104-05-27 11:41

各位律師好;先生幾年前因意外變成重度殘障.沒有行為能力.入住安養中心.太太工作不穩定還要扶養一個未成年的小孩.先生沒有存款只有一間房子.已向法院申請了禁治產.賣了房子來支付先生的費用和照顧小孩.先生和前妻育有一女已成年.但她沒付任何的費用.那多年後她還會來要房子嗎?太太可否再買房.後續還會有糾紛嗎?

房屋已經變賣作為被監護人(丈夫)的安養費用,如果未來被監護人死亡時安養費用有剩餘,此部分會變成被監護人的遺產,由繼承人依照法定的應繼分規定繼承之。前妻的小孩還是被監護人的子女,不會因為被監護人與前妻離婚而改變,依法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計算可分得的遺產,舉例來說,102年間被監護人有存款500萬,每月安養費用5萬元,其死亡時剩餘的存款為200萬元,繼承人有子女三人(其中一人為前配偶所生)及配偶,每個人的應繼分1/4,經分割每人可分得50萬。

如果被監護人的妻子以自己的財產買了房子,這部分於被監護人死亡時並非遺產,且目前剩餘財產請求權不能代位請求,因此前妻的女兒沒有辦法向被監護人的妻子請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用擔心

除非你先生死亡

且是死亡時剩下的財產

繼承人才有權利

否則他活著時候的財產

除了他自己

其他人都無權利可以要

所以根本不用擔心這個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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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29 22:08

Dear 曉玉,

如同前面兩位大律師講的,房子要到變成遺產繼承人才有權利來要,至於目前該女既然已成年,應該是其對於您先生有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66條),且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若其未盡扶盡義務,則監護人可以代被監護宣告之人提告遺棄,或請求履行扶養義務等等,法院會依據事實以及其有無資力來判決。

以上, 歡迎您來詢問。

miss 104-05-06 16:45

我有一個親友,他們全家都是重度智能與精神障礙
所以他們完全沒有收入,可以申請低收入戶補助
目前他們都安置在安養中心裡(由政府補助)

他們三個人名下有一個舊公寓(三個人共同持有)
因為現在他們的身體有比較多的問題
我們有考量到後續他們的醫療費用,看護費用
所以之後想出售這個房子
我的問題是...

1.這個房子出售,會不會影響他們低收入戶的資格?

2.如果會...那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3.是要找代書處理還是律師處理呢?

<補充一下,他們均為成年,禁治產人,我為他們的監護人>

您好:

關於禁治產人處分名下動產,需先向法院聲請核可後,才可以進行。

相關聲請程序部分,建議找律師協助處理為宜。

如有其他需求,歡迎來電預約、攜帶相關資料至所,謝謝。

vicky 104-03-10 10:50

大房子女拋棄繼承權,二房子女繼承土地,在被繼承人還存活時(96年)被大房配偶以禁治產監護人名義咨意出售,被繼承人97年病逝.

99年二房子女收到國稅局遺產稅單,但於102年3月5日取得買賣契約證明後,才確知土地被大房配偶售出,102年3月29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其上明載大房配偶應繳納遺產稅,地院亦於於103年查出土地售出款項匯入大房配偶帳戶中.

二房子女於103年11月以刑法335條侵占提告,但姻親間逾六個月不起訴.

法律顧及親情而有六個月時效限制,但被告不念情份,故意犯法,侵占證據確鑿,且事實上二房子女並無參與被繼承人的事業,又未與大房及其子女同財共居,只因逾期六個月時效,受害人就得喪失權利,豈不違反天理正義?

請問受害者能以何法條平反不白之冤?

 

依您所述,目前僅可以民事不當得利來起訴,要求返還所受不當得利價金,再列入遺產分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0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0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闇嶽 103-11-24 13:03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合夥契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一條  本合夥總資本額經甲方合夥人協定為新幣                   元整。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利息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轉讓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契約壹式參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果我要拆夥,我需要賠償他的損失嗎?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必須看您是否於不利合夥事業時聲明退夥。

2、退夥必須結清,結清結果會影響是否可以取回本票及資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分析權利保障方式。

 

闇嶽 103-12-06 11:49

那我合約並未註明違約金,是否要付違約金呢?

還有,我們合夥一段時間,但公司並沒有人和運作,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合夥資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隨時請求退夥,且因為均未開始運作,因此可以取回所有投資款。

2、建議可以先發函告知退夥,並要求對方把資金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

闇嶽 103-12-07 12:09

假如已經解約,但對方又不願意退款該如何解決?!

103-11-13 01:16

a : 父親(禁治產人).b: 女兒(法定代理人).c:乾女兒.
c帶著b去法院公證贈與動產.說是a之前要給c的.在法院做公證了.還未過戶.這個時候.b 知道了c是欺騙他.問題來了.
1.這個公證有效嗎???(因為我們家屬認為這個公證本身違反被監護人利益.可以不理它.父親是禁治產人.民法第1102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 4~受讓之禁止.應該女兒不能代為贈與動產吧.因為不符法定程式.即然是不符法定程式.那公證贈與動產本身是無效的.那我們也應該不用去法院撤消公證贈與動產.因為那會多此一舉.不曉得我們家屬這樣理解對不對)

2.對方可以拿著這個公證贈與動產自行申請法院許可嗎??這個有可能會過嗎??
3.假使c知道現在法院過不了.等父親過世後.拿出這份公證.說要履行這份公證.這時這份公證有效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1-13 05:49
您好!
1.    代理受監護人贈與動產,雖經公證,但若未經法院許可,贈與契約不生效力;另受贈人並非法定代理人,並不適用1102條。
2.    受贈人不能聲請法院許可。
3.    契約仍屬無效。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11-13 17:5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代理受監護人贈與 ... (恕刪)

謝謝沈律師的回覆.那我們家屬還須要到法院撤消公證贈與動產嗎??如果要.是需如何做呢??

 您好:

建議可以提出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也可以等對方主張權利時再提出抗辯贈與無效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103-11-15 20:01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建議可以提出確認

  再請問一下林律師:你說對方主張權利時再提出抗辯贈與無效,是指對方等父親去世時.提出公證有效的訴訟.還是指現在對方提出公證有效的訴訟(不是說受贈人不能聲請法院許可嗎??).其實我們家屬比較不懂林律師所說"對方主張權利時".這個時間點是指什麼時候??

.

小楓 103-09-18 00:16

因為阿公失智後家裡想去幫阿公申請禁治產代理人~

去到法院才知家中有人私下偷辨禁治產代理人後去到法院調閱公文查看

發現申請禁治產代理人中有一張申請書上面寫是否同意某人作代理人..

一查之下才發現都是同一人的簽名~

後來問過家裡的人才知道沒人知道這件事也未曾被告知同意某人作代理人..

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及到偽造文書??

另外如果有涉及到的話那是否可以請求法院暫停審核禁治產代理人之權利..

以及是否要自身去法院提告??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未經他人同意而簽他人名義於同意書中之人確有構成偽造文書罪之嫌疑,

   可由被偽造文書之人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您亦可提出告發。

2.建議無庸聲請停止法院之目前程序,而可具狀向法院陳明有此種狀況發生,

   由法官列入選任監護人之考量。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1.如果未經同意而偽造授權書  應該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2.也可以同時以此為由提出辭任或改選監護人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小楓 103-09-17 11:16

阿公已去宣告禁治產不過法院還沒通過..

阿公的兒子強留阿公的雙證件以及銀行存款薄不歸還..連請菲傭的費用也不付..阿嬤要和其兒子討還雙證件以及銀行存款薄以便支付菲傭的費用以及家裡的開銷兒子卻死不歸還還說要就走法律途徑不然它不會還..無奈之下只能和人借錢來支付菲傭的費用..

想請問一下這樣的話要如何處理..

另外想問一下如果今天阿公無行為能力的話可以去幫它重新申請新的身份證嗎?..

 您好:

本件仍需待法院選定監護人裁定下來後

再由監護人代理阿公向對方起訴請求返還雙證件及銀行存款薄

監護人也可以協助阿公辦理申請身分證件或向銀行辦理變更存摺及印章

就可以早點解決無法領錢之困擾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103-08-02 14:21
您好:我弟弟因車禍,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現每況愈下,目前失語並失能住在療養院,生活無法自理,醫生說明年2月手冊到期再更改障礙度,申請保險理賠卻被要求要申請禁治產,他單親,名下沒有任何資產,一子14歲,我養,該怎麼辦?又申請禁治產會影響他兒子的監護權嗎?可以不改監護人嗎?謝謝
玄玄 103-07-22 22:24

因舅母兩年前出車禍,行為能力及意識均無法自主,故舅舅向法院申請舅母禁治產,舅舅為監護人,但因舅舅於日前出車禍過往,兩人膝下無子女,但舅母前段婚姻有一子一女,並無往來,不知舅舅的強制理賠,是否會歸舅母所有,因舅舅家境並不優,本想將這份理賠金用支付舅母現在療養院的費用,現在很擔心舅母往後的醫療費用不知如何是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4 10:20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強制險沒有指定受益人,則由您的舅媽受領。

2、本文建議您可以先向該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並且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人。

103-07-11 17:26

我是一名20歲的大學生, 我的媽媽是一名躁鬱患者, 目前她未到大醫院做檢定也未申請禁治產, 距離事發已過一年, 她在精神狀況不穩定期間刷下了近約30萬的卡債, 而當中21萬對照明細有所出入, 懷疑是否被店家多刷‧


 


想請律師, 是否有可能因申請禁治產成功而免負擔卡債全額?若申請到禁治產, 是要向銀行憑證說明即可, 還是需再另透法律途徑要和店家打官司?


 


律師幫忙解答我有些急迫因為距離事發已過一年有些久, 想盡其可能快速抓住管道以免失效, 謝謝律師.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7-14 09:47
1.懷疑是否被店家盜刷,可以討論;店家也有可能會對您提出詐欺或其他刑責。 2.免負擔卡債全額,基本上要和債權人協商,機率很低。 3.一般來說都要走訴訟。 4.建議您上網搜尋免費諮詢且具相關經驗之律師詳談,若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財產、所得在一定額度以下之民眾可向所在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申請(法扶也可以指定律師喔),以上,若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103-07-11 16:33

我是一名20歲的大學生, 我的媽媽是一名躁鬱患者, 目前她未到大醫院做檢定也未申請禁治產, 距離事發已過一年, 她在精神狀況不穩定期間刷下了近約30萬的卡債, 而當中21萬對照明細有所出入, 懷疑是否被店家多刷‧

想請各位律師, 是否有可能因申請禁治產成功而免負擔卡債全額?若申請到禁治產, 是要向銀行憑證說明即可, 還是需再另透法律途徑要和店家打官司?

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這真的很緊急, 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12 17:31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一年前的刷卡債務,您現在聲請禁治產也無朔及效力,因為禁止產制度不是為了免除債務而設立的。

2、有關於消費明細有出入的部分,您可以要求店家提出明細,倘若有遭到盜刷,可以報警處理。

3、本文建議您,仍應該聲請監護宣告,避免日後您的母親又發生類似事件,並且釐清是否有遭到盜刷之後,提起刑事告訴。

小萱 103-06-25 09:58

律師好:我的孩子目前是禁治產但是我現在問題是孩子的戶口再我這裡他不要跟我們一起簽出戶口目前不知用那種方式戶口不要簽出只要在台中就可以了希望律師可以幫我解決這個問題謝謝你

chiang 103-05-16 17:52

二哥有身心障礙,在經過討論後,將二哥的證件印章存摺交付於弟弟保管,但近日查看二哥存摺發現活存一百萬被領出,懷疑弟弟是帶著二哥至銀行將錢領出,領出的錢已不知去向,領走後再幫二哥申請禁治產,讓我們以為二哥的財產已經無法更動

想請問....
1.弟弟這樣的行為是否已觸法?如果要控訴他,要如何拿出證據指證?
當前能想到的是至銀行調出那天寫的提款單,並確定是我弟弟的字跡,因二哥行為不能自主,猜測提款單不是二哥所寫,或是直接質問弟弟並且錄音存證

2.二哥禁治產後,其監護人為我大嫂,想請問我大嫂是否只能管理我二哥的帳戶
也是不能私自動用二哥的存款?倘若要動用,需要怎樣的條件才能動用?二哥無配偶子女,兄弟含本人一共有四位(大哥 二哥 本人 弟弟)
以上問題 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0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取款條非您二哥所寫,弟弟似有偽造文書之疑義,您可蒐集證據,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如 103-04-28 05:18

我爸爸腦中風,我想給他辦禁治產人,但是他名下有房有證卷財產

 

可以辦低收入戶嗎?

如果在幫他辦禁治產人後,再把他名下所有動產動產轉出去再辦低收入戶可以嗎?

令尊是否符合低收戶之條件,您可逕向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洽詢、申請。

或者先參照以下網頁之說明
http://tfcf1957.pixnet.net/blog/post/287597255-103%E5%B9%B4%E4%BD%8E%E6%94%B6%E5%85%A5%E6%88%B6%26%E4%B8%AD%E4%BD%8E%E6%94%B6%E5%85%A5%E6%88%B6%E8%B3%87%E6%A0%BC%E5%87%BA%E7%88%90%E5%9B%89!!!(4-23%E4%BF%AE

依您所述情形,令尊中風之狀況或可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單及身心障礙手冊,享有相關補助,就此可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洽詢申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8 16: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欲辦理低收入戶,須符合低收入戶之相關標準。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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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ng 103-04-26 07:59
家中有三位兄弟,其中一位兄弟因有精神上問題其餘兄弟包含本人共三位,要申請擔任監護,請想問.....

1.申請擔任監護人只能有一位? 還是我們三位皆都能申請?

2.另一位兄弟已經先行去法院申請監護宣告,是否另外兩人也等於申請?

3.如果交由法院鑑定後,指定一位或是數人為監護人時,被監護人的財產是由監護人管理?還是法院判定其他管理方式?(因察覺先行申請監護的兄弟有想利用申請監護宣告佔有被監護人財產之行為,為了防範,本人想提出申請禁治產或是交由銀行信託代管等方式)

懇請幫忙解答 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3-04-26 10:05

您好!不需另外聲請,您只要向法院表示想爭取擔任監護人即可,法院會調查選任比較適合的人,可能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監護人負責管理財產,但不能任意花費或占為己有。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5: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法院表示您欲爭取擔任監護人,法院會選任一人或多人擔任監護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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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ng 103-04-25 22:00

家中有五位長者,分別為大伯 二伯 三伯 父親 叔叔

因二伯患有輕度精神障礙,其他四位長者正討論扶養我二伯之問題

二伯無任何配偶 子女,且一筆不小的財產(目前叔叔幫二伯申請禁治產)

目前叔叔有目的的想扶養二伯,要其他三位長者簽署放棄扶養同意書....

我想問幾個問題.....

1.請問二伯因沒有配偶子女,所以其他四位長者皆是兄弟,那四位長者都有扶養二伯的義務嗎?即是四位長者都有扶養權的意思嗎?

2.如果扶養二伯,是否就等於扶養者可以管理他的財產甚至二伯如果去世,扶養者也可以繼承二伯的財產嗎?

3.因在之前,叔叔有問過其他三位長者有無要扶養二伯,如果無意願扶養,他願意扶養,當時三位長者在無任何代書或是律師的見證下,"口頭"答應叔叔,但這是叔叔並沒有講清楚細節,其他三位長者才"口頭"答應,無簽署任何切結書,請問當時口頭答應算數嗎?

4.現在叔叔要其他三位簽署放棄扶養二伯的切結書,如果簽了,在法律上會算數嗎?

5.目前聽到叔叔打算至法院申請當二伯的監護人還是什麼的,據說如果申請了,其他三位長者就沒權利爭取扶養,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是,那申請監護人,不用其他三位長者同意嗎?這樣不就是先申請先贏?

6. 本人為晚輩,希望家和萬事興,不希望這四位長者為了二伯的財產在爭取扶養,能夠提出協議共同扶養,如果二伯不幸去世也希望共同平均分配繼承,請問對於叔叔 這樣有目的的想獨自爭取扶養行為,我該如何告訴其他三位長者如何阻止和如何防範叔叔爭取扶養的手段?例如他有可能會透過什麼法律途徑(像是5那樣的手段) 來爭取扶養?該如何防範?

7.聽別人說如果叔叔把兒子過繼給二伯,這樣就他兒子就有繼承二伯的權利了
不過過繼也要二伯本人同意,但二伯患有精神障礙,這樣過繼的成嗎?如果過繼承成了,這種有目的的過繼,在法律上會承認嗎?這樣他兒子不就等於可以繼承叔叔跟二伯權利了?

8.如果第一個問題成立,那爭取期間,四位長者其中一位因意外或是生病去世,那他的配偶或子女還可以爭取撫養繼承二伯的權利嗎?(因其中一位長者住院並不樂觀)

以上問題,希望能夠指點迷津,謝謝

你的問題比較複雜,如需進一步諮商,請洽律師諮詢。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重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26 00:43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主要還是要先幫你們二伯聲請監護宣告

才能解決後續的問題

由於你們的問題很複雜

如有其他相關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5: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伯之扶養義務,為其他四位長者,而二伯之遺產繼承人,亦為其他四位長者。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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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蘇 103-04-07 14:18

您好:

因為我婆婆現在是處於植物人的狀態。無法言語跟行動,我先生跟他的兄姐妹請代書辦理"禁治產"處理我婆婆的動產銀行帳戶問題。由我大伯擔任監護人,小姑擔任代理人。

請問

 代書e-mail傳一個"同意書"檔案,請我先生簽名蓋章後,附上戶籍謄本跟身分證影本證明郵寄給代書以下內容是正確無誤的嗎?

------------------------------------------------------------

立同意書人賴xx(我先生)同意由賴xx(我大伯)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我婆婆)之監護人,並同意由賴xx(我小姑)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口說無憑,特立此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請問

一、紅色字體「監護宣告人」跟「監護人」是什麼意思呢? 有什麼差別?是指我大伯可以全權處理我婆婆的財產嗎?

二、我小姑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代表每次討論財產相關事宜,我小姑都必須在現場才算數,是這個意思嗎?是防止大伯?意更變財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之情形,本件法院應尚未裁定監護,而該同意書,是指同意由何人擔任監護,並由何人來一起監督之意,法院基本上會依您們的意願來裁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4: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宣告人為您婆婆,監護人即得代監護宣告人管理、處分財產,須待法院認定之,法院亦會詢問您先生擔任監護人之意願,除非您先生無意願擔任監護人,方同意由大伯擔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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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梁 103-02-07 19:35

請教一下,如果要處份禁治產人的動產,是一定要法院同意嗎?還是監護人同意即可?

如果要法院同意,如何向法院申請?自己可申請嗎?還是需由代書or律師來做申請??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3 16: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監護人欲處分禁治產人之動產,依法必須經過法院許可,始生效力,地政事務所才能夠辦理過戶登記

2、需要向法院聲請動產的處分許可,您可以自行遞狀,也可以委請律師代為處理。

水平手 102-09-17 17:31

你好,

我小姑姑因有身心智障有禁治產的身份且已離?多年,育有三子(前夫扶養),而我小姑姑但神狀況時好時壞,目前被安置在養護中心但名下銀行帳戶有一筆存款, 請問如果有一天我小姑姑去世了,他的財產繼承優先還是子女優先嗎? 因為他們雙方已沒來往目前皆由我們在處理她的事務,而我爺爺是她的監護人

阿龍 102-07-23 22:09

姊姊之前因重度智障,已受禁治產宣告,但現在收到(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的民事庭通知,一般來說,受禁治產宣告不是等於無行為能力人嗎?再說他之前的債務我們兄弟姊妹都不了解,突然收到此通知,實在不知該如何應對?請幫幫忙,謝謝!感激不盡!

如為重度智障,無正常理解及判斷能力,就禁治產宣告前之債務,可主張無意思能力,所為法律行為無效。以上供參。

建議您趕緊向法院聲請閱卷釐清信用卡消費墊款的消費或記帳時間是在禁治產宣告之前還是禁治產宣告之後,若是在禁治產宣告之後,則可以持卡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提出抗辯。

 

謝先生 102-07-03 17:18

你好

本人有一農田共有地,近前有其中二兄弟檔共有人買賣持分予第三人
因上開共有人其一(兄)有禁治產狀況,其兒子以個人名義附記為該共有人監護人
如 王小明(王大明的監護人)
發出一封詢問優先購買權存證信函,但重點是
該人就該買賣還在申請監護權當中,怎可以代其父發送信函主張買賣
請問貴司
1.該信函的有效性如何

2.又其另一共有人(弟)也於同一信函中,順帶傳達買賣意願,並已完成過戶登記
請問其過程是否有爭議之處

 如果那位有監護必要之人已經沒有事實上的意思表示的能力,對於他的形式上的意思表示(包含授權,以他的名義作成者)及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等,將來如果對這些意思表示提起確認無效的訴訟,法院應會認為該等意思表示無效。 不過,這些都要靠訴訟來完成,且還要做一堆回復原狀的行為,等到時候對方的財產早就處分光了。 對方有信函給你要求你表示是否優先承買,建議你要不就優先承買,要不就馬上提起確認意思表示無效等訴訟,並提起假處分對該土地作成查封登記

謝先生 102-07-04 19:4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那位有監護必要之人已經沒有事實上的意思表示的能力,對於他的形式上的意思表示(包 ... (恕刪)

王大明的健康狀況,並沒有親眼確認
僅由其委任代書口中,告知其兒子申請監護權,法院判決還沒下來
所以
以陳律師的回應是指:被認定無效的機率比較大,是嗎
如果是,這算偽造文書詐欺

tomo 102-06-30 03:52

律師您好:

外公因精神狀況,無表達自身之行為能力,被法院宣告禁治產,外婆是其唯一法定代理

外公名下有兩棟房子,一筆土地

外公外婆只有兩位女兒,苦無兒子繼承香火

外婆不識字但20年前與其兩位女兒口頭約定遺產分配方式,一間房子給小女兒,土地給大女兒

最後一間外公外婆住的房子,給其願意跟外公姓(從母姓)的孫子(或其母親),兩位女兒皆同意

(在場雖有其他人,但另外兩人皆為兩女兒之丈夫)

因小女兒與其丈夫不同意外公外婆的要求,最後決定由大女兒未出世的長子來繼承香火

----------

10多年前,小女兒要求先賣掉當初說好要給她的房子,外婆同意後,房子過戶給小女兒就直接賣出,由小女兒出面跟買家收款(不知是現金還是匯款)

大女兒帶著三個子女與外公外婆同住,小女兒也在賣房後從此近乎人間蒸發

三個子女從小就鮮少看見自己母親的妹妹前來探視外公外婆,就算外公外婆住院也不聞不問

小女兒偶而過年會回來一下(大約10分鐘,但絕對不會超過30分鐘)

把外公外婆完全丟給大女兒扶養照料

----------

外公過世前2年,大女兒與丈夫離婚後,在外婆同意下賣了當初說好給她的土地

民國99年1月,外公不幸因急性疾病過世,小女兒這時出現,表示會全權處理喪葬事宜跟費用,但是外公過世的保險補助金等要全數給她(大於喪葬費用),並且催促大女兒盡快辦妥除籍事宜

----------

未料大女兒除籍事宜辦妥後,小女兒便要求分配外婆現居房子繼承權,主張賣房分錢,

並且要求大女兒支付喪葬費用,大女兒與外婆多次聯絡小女兒未果,只表示要賣房分錢,

其他都不回應,遺產問題遲遲未有結果

時至今日,外婆身體每況愈下,擔心如果她不在,小女兒會無法無天

----------

我是大女兒跟外公姓的那位長孫,想請律師們給小的法律上的問題建議

A1.小女兒是否已構成棄養? 是否可因此喪失遺產繼承權?

A2.當初遺囑口頭約定,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跟外公姓的孫子是否因此具有繼承權?

A3.外公生前遺囑由外婆決定,其過世後,是否當初的決定就會失效?

----------

寧可賣掉自己的母親唯一可以住的房子,也吵著要分錢的小女兒,讓人心寒;

因長年不見其的外婆,口中念念不忘的說著『她(小女兒)何時會回來看我阿?』,讓我心酸

感謝看完此篇長文,與幫忙解答的律師大們

wtcrober 102-04-23 16:38

您好!請問無行為能力人要繼承財產,必須先申請監護人宣告?這和禁治產宣告有相同嗎?如何宣告?謝謝!

 民法針對禁治產宣告及需要輔助監護的案件進行修法,目前民法已經以監護宣告代替以前的禁治產宣告。 要提起監護宣告,你需要以書狀向法院提起聲請聲請時應該附上被宣告者的資料、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記錄等資料,並陳報被宣告者的財產清冊等。

wtcrober 102-04-23 16:48

律師,謝謝您!另外聲請人必需是所有親屬均要當聲請人嗎?還是配偶代表就可以,謝謝您的幫忙!

 配偶單獨提出聲請即可,不過指定監護人的部分,法院會審查,如果有開親屬會議並有會議記錄通過同意由配偶擔任監護人會比較好。

wtcrober 102-04-20 20:19

您好

禁治產宣告的人其繼承分割協議書是要寫其監護人還是禁治產宣告本人謝謝!

都要列。以上供參。

wtcrober 102-04-18 16:51

您好! 我有遺產分配問題想要請教! 我父親往生,留下數筆土地與2間房子! 可以繼承的人員有:我母親,我與我姐姐與我妹共四人 由於我姊長年臥病在床目前是植物人,無法參與家中的經濟援助, 所以我母親決定希望我姊不要繼承 但是我姊夫不同意,所以他不願意去辦理幫我姊辦理禁治產宣告! 他主張有權利繼承遺產 但是他不願意資助家中一切經濟費用 因為這樣我們一直僵持不下無法去辦理遺產相關手續!! 請問有何方式解決嗎? 如果一定要給他,那分配的比例為何? 另外,房屋可以進行分割嗎?

無法協議分割,就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但需先辦妥繼承登記.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8 21:02
回覆 wtcrober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有遺產分配問題想要請教!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基本上您這涉及母親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的問題,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請幫忙"按讚推廣本所部落格"。

黃國偉 (政通人和) 102-04-19 00:47
回覆 wtcrober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有遺產分配問題想要請教!

-----------

您好!

依您所述,你姐應無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且您父親應該也沒有以遺囑指定遺產如何分配

雖然您母親決定希望您姊不要繼承,除非您姐自行拋棄繼承

否則就算她受監護宣告(即禁治產),仍得為繼承人,

至於遺產分割,不論動產動產皆得分割

分割方式就如同樓上道長所言,

分配金額的計算,要考量剩餘財產分配、扣還、歸扣等問題,

依您提供的事實,尚無法計算,

建議先跟您姐夫談談,了解對方所要求的範圍,才能判斷下一步要如何處理

 

sally 101-12-27 22:47

祖母仍在世但已有重度失智.未宣告禁治產.

叔叔過去二十年當中陸續私下挪用祖母近千萬的財產

並把所有存摺等資料消毀

想請問我父親可以告我叔叔侵佔

非常感謝解答的律師.謝謝您~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27 23:22

存摺資料可以向銀行調取。是否所有錢都用在照顧老人家?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詢問或來電預約面談時間。

sally 101-12-27 23:31

非常感謝蔡律師這麼快速的回覆.

因為剛剛查了一下侵佔罪的一些定義,不太確定爸爸的身份可不可以告叔叔侵佔祖母的財產.所以急著來這裏請教.爸爸可以告叔叔侵佔嗎?

又.爸爸之前是在銀行工作.所以已向銀行申請祖母過去十五年的銀行往來明細.想針對其中數十筆可疑往來金額來告叔叔侵佔.不知道這樣子可行嗎?

非常謝謝您~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28 00:33

這要看您父親是否是合法告訴人而定,是不是長輩的監護人?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詢問或來電預約面談時間。

伶伶 101-09-20 08:13

我是一個從小就被抱來撫養的女兒現已30幾歲(現獨生女沒兄弟姊妹他也沒老婆)
當時的年代我母親是用假出生證明把我當成是親身子女
我父親30幾歲開始出現被害妄想症的症狀
第一個倒楣的當然是我母親.他也因這樣在我7歲離開後又回來10歲才真正完全離開
我1個小女生跟著他受盡精神上和他生活方式不正常ㄉ虐待
這中間也又被社會局送到育幼院安置.但還是被他用盡辦法帶回來(那時受虐兒沒113系統沒那建全)
回來後我知道國家沒辦法保護我.我只好等到17歲離開家裡20歲結婚來解決
這中間結婚後我不是沒跟我父親聯絡只是他會說妳嫁了等.........
跟我叔叔伯伯都有聯絡出去等.也會探他消息.有出事時我也會出面解決
今年1月份他被送進急診因糖尿病引發壞死性筋膜炎截肢
我也幫助他到可以走才放他回家
也幫他想辦法把房子賣一個好價格讓他還清貸款.剩下的錢讓他後半輩子都無憂
在6月帶她去醫院做追終檢查時發現癌症指數非常高(正常24他是5千1百多)
醫生說要住院檢查她一直不願意我也哭著求他.他回我他不會死
7月底時他全身已出現嚴重黃疸連眼球都黃了也不去醫院
到8月底時才願意住進醫院檢查確定是膽曩癌末期有懭散到肝
我就變成他被害妄想症的對象.要抹奪他的家產.只因我是法律第一順位.害死她我就有錢了
但我要照顧他.他只要吃東西身體有狀況就說我下毒.但那些都是他癌症的症狀
所以他說要去法院跟我斷父女關西
本我不怕我又問心無傀.他的錢我都跟他算的清清楚楚有單據沒有多拿他錢
現我姑姑出現知道我爸把房子賣掉有錢又要死了
就一直來醫院假好心我爸又聽他的(當初我爺爺奶奶死時他有拿她們存摺偷領400萬走兄弟也沒告他快80歲身體還超好.我爸住院第3天他還來問他存摺密碼我那時有請看護偷告訴我)
現我要控制她被害妄想症又要癌症還有這個姑姑
法律上完全沒辦法幫助我處理精神病又有癌症的人(我問了很我基構跟政府單位)
也不能幫他坐禁治產.(醫院已開有他有妄想症和癌症的診斷證明書是大醫院)
難道要他傷害到人才可處理他嗎.我現在跟小時後一樣無助法律幫不了我政府幫不了我~真可笑
我想問
1.如果他去法院要跟我斷絕會判通過嗎.我身分證上就變父母不詳.....我手上有他妄想症和癌症的診斷證明書會有用嗎?我離開他那多年從1月份他才開始有病痛我都有做好女兒的事盡心照顧他
2.如我姑姑去法院說我不是我爸的親生女兒那我父女關西會不成立嗎
3.我還要多注意甚麼或準備甚來預防會發生的事情
4.有別的見議給我嗎
其實我只關心如何幫助我爸走完最後一段路.因他是精神病患他壓力會一直爆(他爆很多次了醫院快翻了).我也是冒生命危險在照顧他.只是現姑姑出現我不甘心錢落在壞人手裡那是我父母辛苦賺的.為甚房子我處理好了有錢了你才來
現我爸雖癌末醫生也說6-12個月.但他現除了身上有膽汁的導流管.和電療的疲累(很快精神又很好)其時他自已都可處理生活.只是醫生說他這種是無法醫了.要倒下時間很快就走.只是中間病痛他會認為是被害.我是顧他的人那就是我啦
我真的不知路要怎走了
請幫幫忙幫我找一條路走
謝謝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沈恆 (沈律師) 101-09-20 08:5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曉虹 101-07-28 22:37
有三兄弟..父母雙亡兩個弟弟犯有精神疾病長期住院療養...其中一個被鑑定禁治產人...可沒有禁治產監護人....請教這2個弟弟的法定代理人是誰..代理人的條件為何....而代理人可幫這2位弟弟做甚麼事....如提告..理財....還有他們的個個如棄他們於不顧...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1) 如果弟弟未成年尚未滿20歲,依照下列順序決定法定代理人:一、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若未符合上述條件,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至於在法院選定前,則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2) 如果弟弟已成年滿20歲,法院為監護(相當於以前的禁治產)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3) 監護人可以為受監護人進行法律行為,包含提起訴訟。惟顧及受監護人的權利,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則不受限制。

(4) 如果弟弟目前沒有祖父母或子女直系血親,兄弟姊妹依民法應負扶養義務,弟弟之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應負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又縱使應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由於弟弟目前在病院受到他人照顧,基本上不會成立刑法遺棄罪。

(參照民法第1094、1101、1111、1114條;刑法第29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01-05-31 12:35

我媽媽一共有3個子女,哥哥姐姐是媽媽的上一段婚姻生的,後來離婚監護權歸給前夫我是非婚生子的,跟哥哥姐姐差了10歲,可是後來因為媽媽精神分裂很嚴重,我一直到9歲才被社會局帶去孤兒院,9歲才報戶口,可是因為那時媽媽跟前夫離婚還沒有去申登(後來申登了),所以我被報了跟媽媽的前夫姓

 

媽媽有很嚴重的精神分裂,一直以來都沒有親戚要理他,我想回家住也不行因為她不想接禁任何人,直到這次媽媽生病,中風又截肢,我才能回家住+照顧她可是,現在房子是媽媽的名字,我有找到媽媽以前的存摺,是我那不知名的爸爸20多年前匯了45萬給媽媽買的房子,可是存摺上沒有顯示匯款人,(1) 我能去跟銀行查當初的匯款資料嗎?

 

哥哥姐姐從媽媽生病以來,哥哥來看過3次,姐姐1次,而且都沒有想要幫忙照顧媽媽的意願,我比較煩惱的是他們就可能這樣不理會,然後拖到媽媽走之後才來分財產我有帶媽媽去辦印鑑證明可是沒辦法辦,(2) 我可以去辦禁治產過戶到我名下嗎?


如果我當媽媽的監護人,(3) 用交易的可以交易給我嗎?  還是需要先交易給別人再交易回給我呢? 


如果哥哥姐姐一直不願意負擔媽媽的照顧(4) 我可以去法院申請什麼來證明他們對媽媽都沒有照顧,不要讓他們這樣坐享其成呢? 


因為家裡有房屋又有3個子女,所以中低收入戶過的機率也不大,(5) 我應該去申請什麼證明哥哥姐姐不扶養媽媽,或是證明哥哥姐姐沒有被媽媽扶養的過程,所以放棄扶養媽媽的行為呢?


(6) 還是有其他管道能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呢?  我不想友任人擺布的行為這樣真的很沒安全感


橘色的字是比較想知道的重點喔!

 謝謝你~~

珩舞 101-05-14 14:51

我的舅舅因出車禍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並被宣告為禁治產人,而舅媽為其監護人。舅舅名下沒任何財產...
他們有一個小孩,現年五歲。
現在舅媽為了照顧舅舅而無法工作,每月僅靠政府的補助過活。

直到最近一直接到銀行打來討債的電話,才得知舅舅跟舅媽結婚前,名字有被人拿去跟銀行借錢,負債1百多萬。
但舅媽根本付不出這筆債務...有跟銀行說明現在的處境..但銀行討債的人卻嗆說「難道妳不怕父債子還嗎?」
舅媽嚇到!! 很擔心小孩以後得揹負此債務...

故想替她請問:

1) 舅媽雖然為舅舅的監護人,但有義務得揹負舅舅的債務嗎?

2) 此債務是否會繼承給他們的小孩呢?? 拋棄繼承是要等到舅舅過世時才可辦理嗎??

3) 如果銀行再討債,舅媽該怎麼聲明自已的權益呢?

舅媽一個人照顧舅舅跟五歲的小孩真的很辛苦也很可憐...但身邊都沒有懂法律的朋友能幫忙..

拜託各位懂法律的朋友了....><

沈恆 (沈律師) 101-05-1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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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鄭 101-05-09 23:42
2011年年底我在一間非常大的電視台工作 因為剛好我的部門是節目部年底近尾牙了 其中一個部門剛好做好他?部門的制服外套 羨慕很多部門的同事問題開始了 ?聽說那個部門的人年後要離職有人就拿外套出來賣 一件原價2500喊到五六千 還有人跑來我?辦公室在問誰要買她可代購買 一件2500但如果要另外加公司LOGO要另加500元 當然有沒有人另外私下購買我不清楚 但我認識那個部門一個同事我跟他買了一件是他的2500元後來我穿來我?部門同事看到說他?也要買 於是基於受人照顧要報答人家的情 我叫他?不用出錢我去拿給他?於是我又請那個部門賣我外套的人請他幫我買五件於是我跟他約尾牙前交貨金額是12500元但尾牙後也就是年後開工事情來了 我剛好身體不好請假後被主管開除等到今年2月10日回去領錢的時候下來到公司大廳被那個部門的經理攔下 當時他直接問我要如何處理外套的事 我說那我報警協助調查 他說你確定要報警 你知道這事情弄下去會稿的很大嗎? 我勸你 如果你以後還想進來叉叉公司我勸你是最好私下跟我配合處理我不跟你計較 好 跟我上來樓上寫自白書 寫一寫衣服繳回 清潔費付一付 我不跟你計較 於是基於他這樣說 我又害怕我以後不能進這間公司我就全部擔下來 但那個時候我才知道原來這些外套是這個同事他來路不明幹來的可能用不好方式取得外套來賣我的而且那時候聽說他也離職了 還是年前走的 後來自白書主管他是叫我寫事情來源我是寫說同事大家都喜歡我就去跟那部門拿但其它同事不知此事我這樣行為造成該部門主管及其它人困擾請大家原諒我 但我自白書他是沒叫我寫這件事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等話這些字是沒寫 以上這些事情我照做 賣我那個同事我當時沒說出來是因為那個主管他不讓我有機會解釋 也阻擋我報警 我為了往後工作的機會為了熄事我全部擔下來 兩個月後我接到當地的分局刑事組警員的電話要我去作筆錄 他跟我說叉叉公司告我竊盜要我去協助調查 我跟他說 我有身心障礙手冊中度 精神分裂症 我有被父母去法院辦禁治產宣告 我要作筆錄應該要父母其中一個陪同才能做吧 他既然說 那跟這案子無關吧 後來我母親請親戚當任立委的叔叔致電給分局他們態度才軟化 不然他?堅持要我自己去作筆錄完他要快結案 到現在一個多月了 我還沒去 因為上星期我主動跟公司法務聯絡小姐說公司沒有說要原諒但她也不知道這個主管是這樣跟我說不追究我有覺得我被騙寫自白書 我才把整件事跟她訴說 但是口頭答應我要去了解處理但到現在都沒回我消息 分局有寄通知單給我我沒收因為沒去領 我是想問律師或知道法律的人 像這樣上序我所說的 一我沒去分局作筆錄警方那份筆錄他可以送到地檢署嗎? 其他有收到我外套的人也被叫去分局作證人 現在只剩下我還沒有去 因為我的監護人都還在國外 我是想問我沒去作筆錄會不會有事?例如被通緝等等請大家幫我謝謝 這事情我覺得很冤枉
愛尼克斯 101-05-07 10:25

您好:
這個問題是有關於本家族的事情
故事可能有點長 請耐心看完 謝謝

先簡單介紹我們家的情形
父母離婚約20年
目前我的監護權是在我媽名下
我和我妹均已成年

事情是這樣的 前一陣子接到一通電話
是我爸的大姊打來的 說要我或我妹去簽放棄我爸的監護權以及財產
說她會替我們照顧我爸到死
我爸目前中風 正在老人安養院中(是我爸大姊帶過去的)
語言無法表達 可以說是無法說話 不過還可以用手指比就是
不過也表達的不太清楚
目前我爸還有一筆200萬的定期存款
以及一些活期的存款 目前是他大姊掌握著
目前我們是懷疑我爸的大姊是要取得那筆兩百萬的存款
反正是他們在用 如果用完了一定會推回來給我們扶養吧?
之前應該是我爸的大姊想要動用那筆錢 可是發現動不了
所以才找上我們.
請問我們是否真的有那個權利可以去掌管那筆錢?
其實我和我妹的意思是不想裡他們
因為近20年來 我爸都沒有扶養過我們
只有前幾年中風了才會想到我們
然後給我媽兩百萬的當初說好的贍養費(離婚協議的)
我現在就是有點擔心如果我們不理他 然後他們把錢給花光了
然後反過頭來要求我們扶養我爸
雖然我可以說我爸這幾年都沒有扶養過我們兄妹
但是我有點擔心那給我媽的兩百萬會變成被攻擊的標靶.

可否宣告禁治產 將我爸那些錢的實質控制權給要回來?
有聽其它人說可以去我爸存的農會跟他們說印鑑遺失申請補發
可以這樣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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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瑋 101-03-31 19:39

您好請問大家一個法律問題:
我爺爺與奶奶甲、乙有三個兒子丙、丁、戊與兩個領養女己、更,而甲在早年就已去世,大兒子丙在早年就以精神異常,不能自己獨立生活,但因是長孫,故名下有許多的土地。前幾年奶奶乙去逝,其名下土地遭到拍賣(因二兒子丁帶其去借款);前幾年就得知二兒子丁將大兒子丙的土地拿去租人,二兒子丁每月有數萬元的租金收入;最近更耳聞大兒子丙的另一土地遭到二兒子丁的變賣(怕二兒子將錢賭光),現在已知大兒子丙的戶籍與二兒子丁在一起,且大兒子丙的地契都在二兒子丁那,所以想請問一下:
1.大兒子丙應為禁治產人吧!?
2.二兒子丁應為其監護人!?
3.請問三兒子(我爸)戊可否主張自己的權利?有什麼權力可以主張?
4.對於大兒子丙的土地,甲乙其他的子女可否向二兒子丁追討?
5.其此次變賣二兒子丁是否觸法?是否為有效買賣?
6.禁治產人其監護人不是要經過家屬會議才能有權力處理禁治產人的財產嘛?

喵子 101-02-23 12:07
媽媽因長年生病住院,頭腦已不太清醒,爸爸年紀大了也需要找個老伴照顧她陪伴他,於是跟媽媽離婚,房子也給了媽媽,但是媽媽那邊的兄弟姊妹硬是把爸爸給媽媽的動產所有權狀扣走,說什麼要去幫我媽辦禁治產,然後我媽的財產要由他們來管理,不給我這個女兒管理,理由是怕我以後不照顧我媽,但是我已經成年,也有穩定的工作,這棟房子當初娘家也沒有出過一分一毫,照顧我媽的費用也一直都是我和我爸在支付的,我反倒是擔心他們任意處分我媽的財產,然後再把爛攤子丟給我,畢竟在法律上我是唯一有責任必須撫養我媽的人,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請問我可以用什麼方法向他們索討回我媽的動產所有權狀?
回覆 喵子 的發言內容:
媽媽因長年生病住院,頭腦已不太清 ... (恕刪)

1. 如果聲請監護宣告 會有定監護人的問題

如果依造親等關係 應由你認監護人較適當

不過或許你個人也會有不是適任的狀況

還需要詳細資料才能判斷

2.如果你擔任母親監護人

那母親動產由你代為管理

不過你不能受讓該動產

除非日後發生繼承

3.相同的

如果是舅舅阿姨擔任監護人

同樣不能受讓該動產

不過如果確係為了母親利益考量

則可以處分

 

以上供參考

 

喵子 101-02-26 22:13

目前跟我媽娘家那邊的人談過,因為他們基督徒對於我爸媽離婚的事情一直很不諒解,覺得我爸給我媽的財產,就算是他們娘家的財產了,所以他們有權處理我媽的財產,我這個女兒跟他們不同姓是外人,所以沒有權力管,於是不斷藉口認為我們不會照顧我媽,所以他們要代管我媽的財產,但是事實證明他們離婚這麼多年來, 我們都沒有推卸過任何照顧我媽的責任,也沒讓他們出過一毛錢,只是娘家那邊仍有少數人仍認為我們把權狀拿回去以後就不會照顧我媽了,一直要求我們要拿錢出來,也不願意交出權狀,後來在其他親友的協調之下,他們才願意退一步,要我用法院公證過的保證函證明我會負擔照顧我媽的一切費用,他們願意交還我媽的動產所有權狀,可是我看了一下地方法院公證處的 公證服務內容並沒有包含這類型的內容,請問這樣還是可以去法院公證嗎?還是需要找律師公證?是我單方去辦理就好,還是要雙方一同去辦理?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27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第一審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
〔使用說明〕
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第一審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再為抗告第一審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 請 事 件第一審>第二、三審> 聲請支付命令 50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宣告禁治產撤銷禁治產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標的金(價)額徵收聲請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財產權事件 免徵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案件執行標的金(價)額徵收執行費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 未滿5,000元/債權憑證 免徵 5,000元以上 0.8元/百 備註: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財產權案件 3,000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故鄉 100-04-25 22:05

【行政法律問題】妨害自由判刑確定6個月登記里長選舉,當選有效嗎?

文/楊春吉(故鄉)
(附註:今天本人休假)

【問題】

如因妨害自由判刑確定6個月,但仍登記里長選舉,於投票日前5天至地檢署易科罰金繳清,請問如當選是否有效(註一)?

【解析】

按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二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 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註二)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四 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六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七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八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九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 零三條之一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二 有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之情事者。」「當選人有三十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 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當選無效。」「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 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分別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36條第2款、第103-1條、第104條、第105條定有明文,是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4條第1款至第3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除「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外,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苟有當選者,選 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 當選無效,惟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並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換言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人,因登記 而當選,其並非立即就謂「當選無效」,仍須經選舉委員會或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 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始得謂「當選無效」。
本案,主人翁係因妨害自由而判刑確定6個月,若非「受緩刑宣告」(註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34條第4款之規定,不得登記為里長選舉之候選人,惟因登記而當選,其並非立即就謂「當選無效」,仍須經選舉委員會或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以當 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始謂「當選無效」(註四)。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28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 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選舉登記
註 二:刑法第142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144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 金。」參照。
註三:此稱「受緩刑宣告」,係指以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所為而言,與依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 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所為之「易科罰金」,尚屬有間。
註四:2006高雄市長選舉,當選人陳菊,雖經一審判決當選無效,惟其迄今尚在任,就是一例。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愛是要誠實的 信任的
測試 是不需要的
但溝通則是要維持的
我願與妳長久溝通下去....

故鄉 100-04-25 18:37

【買賣法律問題】訴訟和解之當事人,得否基於「另行協商之部分未達成合意」之由,請求繼續審判?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一、民事訴訟土地買賣事件業經法院訴訟和解在案,和解筆錄之執行名義附有條件,兩造就和解條件之付款方式(付款時間、金額、分幾期給付等)另行協商,協商期間因意見相左,致無法完成共識,簽約付款。
二、債權人以此向法院聲請假執行,法官以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未成就及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債權人亦未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故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遭駁回後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現債務財產查封中。
請問:
1. 兩造另行協商是否有期限?如債權人執意須依其方式付款致債務人恐無能力幾付而違約,此時債務人是否可要求兩造須依當初法院和解時約定,等共同協商出雙方皆可接受之條件後才簽約履行付款?
2.法院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得請求繼續審判,現債務人未拒絕協商亦未違反和解意旨,兩造仍處協調狀態,此情形債務人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
3.協商未完成前,此情形債務人是否有構成和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得請求繼續審判?
4.得請求繼續審判期日之起算,是指和解後接到和解筆錄起30日內應提出,或是發現問題後30日內提出?
5.本事件如逾3年(或5年)附帶條件仍未成就,又無新事實新證據,是否仍可請求繼續審判或另行起訴?
【解析】
按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 用之(註二)。」「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 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 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500條定有明文,是訴訟和解(註三)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註四);但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註五)。其中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不以其行為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為 限,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之(註六),是和解係無合法代理權之人所為(註七),或當事人係無意識或有精神錯亂之情 形所為,或當事人和解當時受禁治產之宣告(註八),或其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註九),均屬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自得於和解成立之日 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至於「部分和解成立,部分另行協商」之和解,與「附有條件成就之和解」尚屬有間,另行協商之部分果未達成合意,亦不影 響和解成立部分之效力,其當得另行起訴以止紛爭,是本案中的當事人自不得基於「另行協商之部分未達成合意」之由,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 繼續審判,但得就「另行協商未達成合意之部分」另行起訴以止紛爭(以上僅供參考,個案訴訟仍洽律師為宜)。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13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是否和解無效或得繼續審判。
註 二:該項準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29號解釋:「訴訟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將使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為維持法 律秩序之安定,自應有期間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就同條第二項之請求繼續審判,準用第五百條提起再審之訴不變期間之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 亦無牴觸 。」認為與憲法第十六條亦無牴觸 。
註三:此稱和解,係指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成立之訴訟和解而言,最高法院28年 01月01日上字第2040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所謂和解,係指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成立之訴訟和解而言,當事人間縱於訴 訟進行中成立和解,而非於言詞辯論時或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前為之者,仍屬訴訟外之和解,自無同條之適用。」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6年09月13 日台上字第1439號判例:「訴訟上之和解,一經成立,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此項和解有無效之原因者,當事人僅得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繼續 審判,並非當然無效,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586號判例:「訴訟上之和解,一經成立,該訴訟即行 終結,除該和解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外,法院不得就其事件再為審判。」參照。
註五:惟如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該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最高法 院70年07月16日台抗字第291號判例:「當事人對於和解請求繼續審判,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自和 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該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參照;但苟為和解當時已得知之原因,則雖本人未到場而委 任代理人為和解,其知悉與否,按之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亦當就代理人決之,當事人不得以其本人未得知而主張從本人知悉之時起算,最高法院52年01 月11日台抗字第6號判例:「當事人知悉和解有無效或得以撤銷之原因之時期,原不以其和解當時是否到場為據,故如非和解當時所得而知之原因,則縱令當事人 本人在場,亦應從其實際得知之時起算。苟為和解當時已得知之原因,則雖本人未到場而委任代理人為和解,其知悉與否,按之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亦當就代理 人決之,當事人不得以其本人未得知而主張從本人知悉之時起算。」參照。
註六:最高法院43年12月03日台上字第1075號判例:「訴訟上之和 解,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同時亦為訴訟法上之訴訟行為,即一面以就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止息爭執為目的,而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行為,一面又以終結訴訟訴訟之 某爭點為目的,而生訴訟法上效果之訴訟行為,兩者之間,實有合一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其行為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自得以之為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參照。
註七:最高法院44年10月08日台上 字第1214號判例:「訴訟上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所明定,故因和解係無合法代理權之 人所為,依法應認該訴訟行為不生效力者,其和解既屬無效,自得基此原因,為繼續審判之請求。」參照。
註八:最高法院58年12月05日台上字第3653號判例:「上訴人提出之證明書,雖證明被上訴人於五十四年間曾患有精神病症,但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於和解時,係無意識或有精神錯亂之情形,且被上訴人又未受禁治產之宣告,難認和解有無效之原因。」參照。
註九:最高法院55年11月10日台上字第2745號判例:「訴訟和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此項和解亦屬法律行為之一種,如其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依民法第七十一條前段之規定仍屬無效。」參照。

故鄉 96-10-13 07:50

房地產法律問題】遺囑瑕疵,小心!遺產沒份!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富商黃連順91年過世,身後留下2億遺產,擔任警職的好友楊富財聲稱握有黃連順4份遺囑,內容提到黃連順與女友生下的女 兒列為遺產繼承人,桃園地方法院昨天以遺囑沒有見證人等為由,判遺囑無效。目前在桃園警分局埔子派出所擔任巡佐的楊富財聽到敗訴消息,表示如果沒能幫黃連 順的女兒爭取到遺產,連黃生前最後的心願都不能完成,那他就真的太對不起黃了。他要提出上訴,讓黃的2億元遺產能夠遵照黃自己的意願來分配。民國70年黃 連順與溫姓女子結婚不到一年就離婚,膝下無子,他急著想生兒子傳宗接代,民國87年,黃連順10年前交往的女友回頭找他,黃動念要女友幫他生個兒子。女友 88年生下女兒,黃就把女兒交給前妻溫女收養,直到民國91年10月15日黃過世還是沒能如願生子。黃連順做電器生意非常成功,身後留下2億房地財產,黃 的姊姊吳黃?以繼承人身分爭取繼承遺產,楊富財則是代黃連順的女兒爭取繼承遺產,楊富財聲稱握有4份遺囑,為了確認法律效力,在民國92年1月13日召開 黃連順親屬會議,包括黃的姊姊及堂弟黃連勝等三親等親人共5人擔任遺囑行人,會議只認可其中一份遺囑為真。事後吳黃?向桃園地院提出異議,地院以親屬會 議成員中黃連勝和黃連順無血緣關係,非其叔叔親生子,故人數減為4人,不足法定5人,判決親屬會議無效,遺囑也因此變無效。楊富財持有的4份遺囑內容都把 黃的女兒列為受遺贈人。吳黃?也向地院聲請確認四份遺囑皆屬無效。地院調查,第1份遺囑91年10月4日所立,雖有3位見證人,但其中一人是黃的前妻溫 女,法律認定和黃的女兒有擬制直系血親關係,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判定遺囑無效。第2份遺囑在10月5日所立,沒有黃連順的親筆簽名與見證人。第3份遺囑 在10月13日立下,屬錄音帶,錄音帶內容是黃連順口授、楊富財錄音謄錄擔任代筆人,地院認為,錄音內容顯示口授遺囑的內容,多是楊富財自問自答,黃被動 回應「有啦!」「嗯!」等字眼,並不符合口授遺囑要件。至於第4份遺囑也在10月13日所立,由黃連順堂弟黃連勝代筆,黃連順口授過程中,既沒有自己陳述 遺囑,僅由黃連勝提問,黃連順回答,黃連勝也沒有宣讀遺囑,同樣不符合口授遺囑的要件。地院因此判決楊富財提出的遺囑均無效(註一)。請問,此判決,有其 理嗎?

【解析】

按「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 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 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 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口授 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親 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 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 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左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證人:一、未成年人。二、禁治產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 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分別為民法第 1189 條、第1195條、第1197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198條定有明文。
遺囑雖不須以本人親自書立為限(註二),惟以口授遺囑為 之者,仍須同時符合民法第1195條、第1197條、第1130條、第1131條及第1198條等所定要件,始屬有效。換言之,口授遺囑雖經見證人中之一 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為真,但遺囑證人苟有民法第1198條所定「不得為遺囑證人」者,或違反民法第1130 條及第1131條有關親屬會議規定者,法院自得於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異議時,判定該遺囑違反要式規定或強行規定而無效(註三)。
本 案,雖有A、B、C、D等4份遺囑,且A份遺囑業經5人會員組成之親屬會議認定為真,惟該親屬會議會員之其中一位,並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也 非被繼承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自不得為該親屬會議之會員,則原5人會員組成之親屬會議,當因該員不具資格,而降為4 人,而有所欠缺;該組成有瑕疵之親屬會議,所為「口授遺囑」之認定,自屬無效。至於其他遺囑,不是「以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為見證人」(註四)或「不能舉證 證明其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註五)或「非經親屬會議認定」(註六),就是「沒有親筆簽名及見證人」,為法院喻知無效,亦非意外。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12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北台灣>自由遺囑瑕疵 富商2億遺產女沒份。
註二:最高法院18年01月01日上字第1050號判例:「遺囑不須本人親自書立,若別有確證足以證明遺囑為真實,即不得遽謂無效。」參照。
註三: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72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參照。
註 四:實務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11月07日91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判決:「按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由遺 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惟受遺贈人及其配 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證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陳少南於八十七年一 月返回大陸青田老家探親,因心臟病發,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口述遺囑內容,以其所有在台遺產約有千萬元,除支用喪葬費一百五十萬元,及胞兄陳冠南、胞姐 陳素娥依法限額繼承外,其餘捐贈台北市青田縣同鄉會,設置『文教基金會』,作為文化教育之用云云,惟依上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規定,該口授遺囑意旨,應 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而原告並未提出該口授遺囑之筆記,以資證明有該口述遺囑存在, 是原告主張有此口授遺囑,已不可採。且再依原告主張遺囑證人之陳冠南、陳素娥係受遺贈人即原告之直系血親,依法不得為遺囑證人,是縱使有此口授遺囑存 在,因本件陳少南之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僅餘夏漢中一人,與口授遺囑之法定要件不合,前揭陳少南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立之口授遺囑應為無效。原告雖主張應 將在場之馬國寶列為見證人,惟此與法未合,其主張為不可採。」可資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17年01月01日上字第861號判例:「遺囑固不須本人親筆書立或畫押,但不能舉證證明其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者,仍不得有效成立。」參照。
註 六:前司法行政部57年10月29日(57)台函民決字第6821號函:「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 方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之中一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 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又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 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準此而言,口授遺囑非經親屬會議認定,不生效生。本件陳靄如之口授遺囑,雖經見證人二人見證,惟其既無在 台親屬,無從提經親屬會議認定,揆之前開規定其口授遺囑似不發生效力。」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