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死亡後 繼承人的清償責任範圍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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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31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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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148條第2項已將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修改為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您父親於修法後97年8月才死亡,繼承人可依此規定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另外,因您母親本身就是保證人,公司無力清償,您母親仍應代負履行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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