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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公司要求任職期間疏失賠償

  • 紫小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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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31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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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

    公司七月份因財務狀況不佳資遣我,資遣費短少,向公司要求補齊,公司願意補齊,卻同時要求我任職期間因送搞錯誤造成公司的損失,要求全額賠償

    第一筆為兩份DM製作,一併印刷,但是有一份並無錯誤,另一份確是我的疏失,是否可以此主張只賠償一份的金額?

    第二筆是三聯式的工作指示單,此指示單是依照主管的意思製作的,製作完成有以SKYPE(訊息記錄在公司)和當場印出來(並無直接證據)讓主管看過才送稿,事後才知道有三個字打錯,是否可主張是在主管監督下完成的工作,不應全額賠償?

    且以上兩筆在發生地當下都沒要求賠償,可以這樣秋後算帳嗎?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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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31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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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若公司員工任職期間有疏失,代表員工違反對公司應盡的善注意義務,而導致公司受損,公司確實可依民法之規定,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的關鍵,必須提出具有損失的金額及相關證據,必須是您的過失造成的損失才必須賠償,若不是您的疏失,您可以主張不需賠償,此外,如果只是工作指示單上的字體打錯,並未造成公司具體損失,係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2.  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要在公司得知有損害起算2年內都可向您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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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31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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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要有損害才有賠償的問題,你要先確定公司說的錯誤導致公司損害的證據是什麼。

    二、你說的文稿要公司審核的部分,這樣算抗辯與有過失的意思,這個算是備位的抗辯,如果進入訴訟是以[ 退萬步言,就算公司有損失,這個部分公司也與有過失] 的形式去答辯。如果你說因為公司有監督義務所以你沒有過失,這個空間會比較小一點。

    三、勞資爭議可先請求縣市政府勞工局協調,協調不成再以訴訟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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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3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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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23號
  •   紫小玥妳好,

    簡單來說,給付足額的資遣費是公司的法定義務,違反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鍰。

    而公司向妳請求的賠償在未經妳也同意的情形下,責任及金額都尚未明確,妳可拒絕公司所開的要求賠償條件,仍請求給付未足的資遣費,公司若不予理會,則可逕向各地方主管機關舉報。

    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