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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12月開庭 急急急)

  • J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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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3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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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上班途中,幫客人泊車,開車門時未注意後方來車,被害人車速過快,結果擦撞車門飛出去、被客運司機拖行,後不治,

     

    法院判定本人及雇主皆有責任
    (1)本人部分:本人名下有一間房子先行假扣押,並先以50萬現金作為給付,剩餘的金額分5年攤還2萬/月,因為經濟狀況不予許,可以口頭先跟對方說明,還款金額先1萬元,待付清後得以合解(有法院公文)。

    (2)雇主部分:餐廳一開始被申請假扣押,後來賠償120幾萬。

     

    1、本人所代駕汽車因有損傷,修理費用保險公司給付,但保險公司向我要此筆修車費,我該付嗎? 原本6萬元後來談到4萬5千元。

    2、雇主請律師寫「民事陳報狀」及存證信函,跟我討140幾萬(他賠給受害人及律師費),請問這個該怎麼處理?

    因為我已經跟受害人家屬談好了,他賠的錢怎麼會跟我有關係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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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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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保險法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你對於汽車被撞具有過失保險公司給付給被保險人後可以依保險代位權向你請求。 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 雇主賠償損害後可以轉向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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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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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3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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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所以保險業者跟雇主都有權力跟我求償,那我一定得要負責嗎?
    一開始就是向雇主求償的,那雇主又有權向我求償的話, 那他等於沒有責任

    再者,我實在沒有能力再負擔多餘的費用了,現金50萬付完了,但還有後面漫長的120萬要還,請問是不是還有其它解套的方法呢??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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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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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你和解的時候書面怎麼寫有可能會影響到。

    二、你跟保險公司及受雇公司的糾紛也是可以跟他們談和解分期的。

    三、原則上是以你的財產來負責,如果要強制執行你沒有財產的話,也只能每個月扣薪三分之一,要善用剩下的三分之二。也可以兼一些差努力賺錢維持家計。

    四、我知道沒有人願意這樣的,但日子還是要過…

    五、十二月要開的庭是什麼庭呢?要針對這個庭來做準備。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 lawyer660129
  • J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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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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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上面說的「但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這是指雇主已有盡監督之責時,可不負賠償之意嗎?
    如是的話,那裡可以具體表現出雇主有盡責? 

  • J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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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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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名下的房屋已經被假扣押了,房子都是父母在住的,而且還在貸款,如果我不處理好,是不是會被法拍掉?

    二、照這樣的情況,如果跟對方(雇主)打官司,會有勝算嗎?
    三、當初沒有合解書,只有法院公文,因為合解書要等到我繳完剩下的70萬,才會合解,法院公文11/5(四)會跑一趟書記官那拷貝一份,這個資料無法在網路申請取得嗎? 因為人在桃園,還要上台北一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