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還債問題
- 阿傑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12 19:31
- 文章人氣:544
- 個人積分:2
-
老師您好:
我父親於前兩個月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說要還債,但負債者我們並不知道是誰,去調查才發現是我父親的母親,改嫁後生的兒子欠的債,但該兒子已於民國93年過世,銀行於今年才來討債;該負債者的家人都辦理過拋棄繼承,但我們因未與其聯繫,根本不知道有這個人,再其過世時也並未收到通知要辦法拋棄繼承,這樣還是要承擔債務嗎?
查資料民國98年已修法,於得知債務時三個月內可辦理拋棄繼承,但有人跟我父親說因負債人在93年過世,無法追朔到98年以前,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這是真的嗎?
另外我父親的母親過世後,我父親有去辦理她的拋棄繼承,這可成為依據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12 19:51 最後編輯日期:104-11-12 19:53
- 文章人氣:143
- 個人積分:14588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拋棄繼承時前順序之繼承人未通知你父親,可以主張不知悉得繼承,在債權人發支付命令才知悉,並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辦理拋棄繼承,聲請時請法院去調閱先前辦理拋棄繼承的卷宗,就可以釐清是否有通知,切勿遲誤辦理之時間。 若無法辦理,可以主張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目前已無任何遺產,所以不用負清償之責。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1-07 17:20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698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間是第三順位繼承人,而拋棄繼承本來就是從知悉成為繼承人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這跟修法無關,如果接獲通知未滿三個月,趕快去辦理拋棄繼承即可。若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可主張未同居共財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第 1/1 頁
- 1
共 4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