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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還債問題

  • 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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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2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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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師您好:

    我父親於前兩個月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說要還債,但負債者我們並不知道是誰,去調查才發現是我父親的母親,改嫁後生的兒子欠的債,但該兒子已於民國93年過世,銀行於今年才來討債;該負債者的家人都辦理過拋棄繼承,但我們因未與其聯繫,根本不知道有這個人,再其過世時也並未收到通知要辦法拋棄繼承,這樣還是要承擔債務嗎?

    查資料民國98年已修法,於得知債務時三個月內可辦理拋棄繼承,但有人跟我父親說因負債人在93年過世,無法追朔到98年以前,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這是真的嗎?

    另外我父親的母親過世後,我父親有去辦理她的拋棄繼承,這可成為依據嗎?

    我父親於收到支付命令後有去法院申請異議,不知道是否有什麼方式可避免這筆債務?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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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3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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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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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繼承發生在98年修法前,但如果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仍然可以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需要代為撰狀或進一步討論案情,歡迎與我聯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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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07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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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間是第三順位繼承人,而拋棄繼承本來就是從知悉成為繼承人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這跟修法無關,如果接獲通知未滿三個月,趕快去辦理拋棄繼承即可。若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可主張未同居共財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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