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繼承遺產
- 蘇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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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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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關於 陸配繼承遺產, 其未取得居留權及身份證 (未住滿183天,103年8月登記結婚 ),其已對法院申請繼承意願 核准函也有(請問 法院核准函無期限 ? 是否有規定 遺產未辦繼承 會有罰則/鍰或 沒入),但不與我們協議分割,請問 Q1.陸配不能繼承不動產,須要鑑價(房子不賣),須要到哪申請 Q2.請法院 裁判分割.可做指定單項分割 EX .動產或不動產 或 全部遺產:不論動產/不動產 依法院裁判做分割 Q3.裁判分割 a耗時約多久b費用約多少 Q4.在大陸有房,被佔住,請問 可找哪個單位 協助
- 蘇小姐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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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3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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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若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條第5項第2款但書規定,不動產是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且價額亦不計入遺產總額。鑑價可以委請不動產估價師處理。 分割遺產原則上會就全部遺產(不動產、動產、存款、其他權利等等)進行分割。 看案情複雜程度而定,以你請求分割所受之利益之價額為準去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 大陸房產被占用,可以向大陸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尋求救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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