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恐嚇以及毀害名譽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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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8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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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玉石俱焚的話,這樣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我幫你查一個判決摘要主文供你參考:
廖○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三、這個案件的被告有與對方和解取得對方的諒解,所以法官就給他緩刑了。
五、去指摘對方以前犯過的錯對你的案件並沒有實質的幫助,去聲請調解的話如果調解成立的話對你的案件多少有幫助。
六、這條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或調解可以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而已。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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