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拒絕了 卻被強迫發生關係
- 張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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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30 12:21 最後編輯日期:104-11-30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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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的經過如下:
A男跟B女本來是男女朋友關係,但已分手約一個月
期間有因工作關係到國外出差,口頭承諾當2日情侶
回國二週後,A男到B女家說要煮飯給B女吃
但吃完飯後A男不顧B女拒絕強行跟B女發生關係
(但B女家中有家人,但因為害怕家人擔心所以沒有大聲喊叫)
發生關係後A男隨即叫B女驗孕,卻發現懷孕了
A男說是去國外某日喝完酒在飯店發生的(但B女完全沒有意識)
因為B女覺得一切都是A男設計讓她懷孕
B女想將小孩拿掉A男威脅要沒完沒了
想請問:
煮飯那天A男的行為算是犯法嗎?
出國時B女沒有意識的被A男侵犯並未經同意內射犯法嗎?
整件事情B女該如何保障她的權益
如有犯法的地方可以先備案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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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B女有A男違反意願之證據,如line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可對A男提出刑事妨害性自主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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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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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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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煮飯那天的情形當然是違法,根據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是男女朋友,當下一方並未同意進行性行為,而他方人強行發生關係,即該當本罪,故可對該行為人提起強制性交之告訴,只是可能需要搜集對話紀錄等證據,否則在舉證上會有困難。
2、出國的情形則有刑法第225條趁機性交罪之可能:"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在精神不佳而無法抗拒之情形下而為性交,亦得就此提告。
3、綜上,建議被害人得向警局或地檢署報案,並提供相關證據予檢方調查,如本案起訴,亦得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電話:04-23726102 手機:0955833247 有詳細問題皆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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