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開支票追溯期?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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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1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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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刑法第201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故您們可提告偽造有價證券罪。
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故追溯期為二十年。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您們亦可提出竊盜(印章)訴訟。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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