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背信(二)
- 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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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9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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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駕各位大律師看看小弟的存證信函如此撰寫可否?感謝大律師們撥冗賜教! 本人與台端於102年底至103年間合作完成數筆不動產仲介交易,支付佣金對象均為oo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陸續完成簽約後,由台端代為向該建設公司請款(查由該公司董事ooo,103年o月o日所開立支票號碼:oooo等支票),渠料,俟本人欲向台端索取佣金時,台端竟向本人表示已私自將所有佣金挪用,遂開立2張台端名下不動產公司支票(相關票號),允諾支票到期後會兌現支付,而後2張支票均跳票,限台端於函到後10日內返還金額,逾期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佔及三百四十二條背信規定提起訴訟,希勿自誤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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