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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羲 103-01-23 09:48

母親於我大學時先逝,因為當初資料都是哥哥在處理,我也僅剩這個親人,所以當初對於遺產分配都是由他在做處理。

現在已經過了7-8年,前半年我哥哥說我那邊還有百來萬的遺產(不知道是存款還是保險)在他那邊,因為父母當初設的網路銀行有共通,而我也不知道我有這一筆存款,就被私自拿去動用,現在我要追討,哥哥卻說除非我願意當保證人房子給他抵押他才有錢還我(共同持分)[哥哥最近直接寄文件來要我簽保證人,也沒有當面對保,這樣不算違法嗎?],我不願意,哥哥竟然告知說他把錢部份拿去借親戚、部分自己挪用,說借親戚的要我自己去追討,我現在只有臉書跟通訊軟體上有他告知欠我錢的對話紀錄,我有什麼方式可以把錢要回來。

我想問是否可藉由民事法庭私下調解(因為哥哥說他把錢都拿去投資,我是否可以要求他要獲利了結),因為我父母都離開,我只剩下這個哥哥,我想當面找哥哥談,可是他卻不願意出面,只跟我用電話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3 10: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兄長不與您談,亦不歸還屬於您的遺產,可能涉及刑事侵占罪,您可至地檢署對其提起告訴之,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或亦可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被繼承死亡時到底遺留多少遺產,可以向國稅局調閱遺產清冊,並可以先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較具實益,提告刑事恐傷感情且緩不濟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1-23 13:27

 對方的態度,要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恐怕行不通,

建議提告侵占,法院還是會安排調解,你再跟你哥談談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7: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mi 103-01-10 13:33

您好~想詢問下,因員工挪用公款被發現,員工口頭上願意賠償分期歸還,公司這邊要如何開相關契約和解書。  這份契約書也會具有法律功效嗎?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契約只要將雙方的條件列明於契約中,並經雙方簽名後,即生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雙方之和解條件寫清楚,雙方均簽名,即為一有效之和解契約。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契約要如何擬看雙方意思,不過要慎重不違法,慎重避免契約有太多漏洞,不違法約定條款才會有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1-10 17:41

 為了避免往後衍生爭議,建議由律師協調和解事宜並撰擬和解書,比較有保障

東仔 103-01-02 00:39

律師你好:

想請問一下,某公司會計已代墊公司款項22萬,然後公司老闆已手機口頭答應可直接拿取當日營業額,用已補回欠會計之款項22萬,會計取款後隔天公司老闆威脅說要提告挪用公款或資金之類的,請問這樣有任何效力嗎?

公司並非公家機關,會計也不是公務人員,這樣會構成挪用公款嗎?

你的情況可能會成立的是業務侵佔,但如果你說的是事實,也有證據,可以作無罪辯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涉及業務侵占罪,現在重點是要先保留有利之證據,應先去調取通聯紀錄,以及當時之資金紀錄,以免被誣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首須證明之前代墊22萬之事實,若會計將22萬營業額取回抵償代墊款,即可在業務侵占的不法意圖要件作辯護(即無不法之所有的意圖),以免您說老闆交代可以取回,但老闆說沒有之窘境。

若老闆之前答應讓會計取回抵償,嗣後威脅提告,則老闆亦有誣告罪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2 16: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蒐集對您有利之證據錄音,避免構成業務侵占罪,亦可設計相關問題,對您老闆之回答加以錄音,看是否有對您有利之情形。若其告您,於取得依不起訴處分後,可再對其提出誣告告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煒 102-11-27 15:24
律師您好~ 日前我在露天拍網上以1500元向一個賣家購買了一隻手機. 因為手機壞了拿去維修所以需要一隻備用的手機! 因為手機維修好了,大概2~3天的時間,我想多了一隻手機所以就把買來的手機網拍! 之後我是以2000元的價錢賣掉了! 重點來了,因為懶得拍照所以我挪用了前賣家的三張手機照片來網拍! 也不知道前賣家怎麼發現的!他宣稱自己是法律相關工作者! 要我"提出一個合理的和解方案"否則將向管轄之地檢署正式提出告訴! 事後我也以文件很誠懇的跟他道歉! 但對方卻說這不是小事幾句道歉就可以解決的,似乎不接受我的道歉! 想要得到民事賠償! 我該怎麼辦??
1.首先你還是先了解你要對方要提告內容是什麼 不要輕易跟對方和解 除非你願意自己認賠 2.如果是單純拍攝手機外型照片 且你已經取得該手機所有權 你也可以拍出這樣照片 這樣是否還有侵害對方權利 我是覺得蠻有疑問 這部分你可以思考看看
IV 102-11-26 22:10

我是彩券行員工

因為我利用職務之便而挪用了店裡的錢共十萬元

老闆要我一天內還清,不准談條件

因為我說可以給我分兩個月還款嗎?他說沒辦法只能明天還

不然將會告我業務侵占

我知道是我錯在先,但我並沒有想賴帳的意思

我也知道道歉不能解決一切,該還的還是要還

然後今天老闆就拿了切結書及一張十萬本票,要我簽名蓋章

不到一天的時間,我說我真的沒有辦法這麼快還清

老闆要我跟親朋好友借,但我真的沒有親朋好友可以借

如果有的話,我也不會在這裡水深火熱了,,,

我該怎麼辦才好

只能盡可能和解,如真被告,只能請求輕判,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IV 102-11-27 21:21

可以教我怎樣和解比較好...

若您的老闆只是要您把先前侵占的錢還完即可,而無另外要求其他賠償,我想您是應該好好珍惜這個機會才對,畢竟您已涉及刑事犯罪且罪責非輕,您的老闆沒有利用機會敲一筆,應該已經算是難得的好人了。

小峰 102-11-18 10:28

有一個問題想請問一下:

如果公司總經理私自挪用客戶支付的貨款,並且要求負責該客戶的會計人員與業務人員當做不知道,聲明如果出事情會一肩扛下來!

請問如果東窗事發公司告上法院,除了總經理以外,其下的會計、業務人員是否需背負刑事責任。需不需要要求總經理寫下切結書呢?

應該要怎樣做才是自保的最好方法呢?

要怎樣才能免除刑事責任呢?因為工做不好找,不想離開現在的工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會該當業務侵佔之共犯,不論該經理有無寫切結書,所以您們若配合該經理去挪用款項,均仍會有刑責,應慎思,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啊緯 102-11-13 14:59

我在99年於社區任職總幹事,因職務之便,挪用社區公款,在事發後以還部份款項,其餘與保全公司協商借用已還清,保全公司與社區已達成和解,但我與保全公司有簽立本票與環款計畫,每月1萬元,但我因生活上問題,只有第一個月還了一萬,後續每月只歸還五千(現在還在還),現今卻收到傳票要求我開庭,請問這樣會構成刑責嗎?法官會收押直接判刑嗎?我沒有前科,想請你們幫我解說一下,謝謝你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挪用公款那時,即已構成業務侵占罪,該罪為公訴罪,不因事後還款或和解即不成罪,所以您到檢方那時,可以先認罪,並說明還款情形,但若要緩起訴,也要對方同意才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您好,由於你沒有履行條件,所以他還是可以向你提告,不過你不用擔心,這不會被收押的.但還是建議你要按照約定履行,否則被判超過六個月不得易科罰金的機會很大.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明日香 102-10-10 11:31

我弟弟挪用公款目前不知去向~弟弟公司的人來到家裡 賴者不走 言語帶有威脅 但沒錄音
因為只有我一人在家 很害怕 一直叫我拿房契出來押~
男的說 我舅舅是開當鋪的你知道他會怎麼做嗎? 還說要是你弟被抓去關 在裡面會被打的很慘 讓我覺得是威脅 又怕
我就拿出房契 給他們 女的寫一份承諾書 還叫我照抄一份 逼我簽名 蓋章 還有我爸的印章 但是我爸完全不知情 沒有授權給我 做這件事這樣的承諾書 有效嗎? 而且沒律師在場 ~

第二天晚上12點多又來狂按門鈴 打電話 敲門 大喊的 不勘其擾~因為隔天要上班 就忍住
不理會~才沒報警朋友叫我現在就去報警備案 可是他們現在又沒過來 我怕警察不受理
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我該怎麼辦 ?

可是我又去警察局報房契遺失~怕現在又去報警的話 警察會以為我在報假案 不敢報警~

隔天我爸有去辦新的地契 那他們手上那份是否無效~

沈恆 (沈律師) 102-10-10 11:45

弟弟的事家人不用負責,對方恐嚇部分應該報警處理。若不謹慎處理,謊報房契遺失可能犯了誣告罪;申請新的地契,則可能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上謹供您參考。

阿明 102-09-20 09:00

您好,我朋友在便利商店上班,前年因為職務之便拿取匯款金額約26萬用於購賣遊戲點數,東窗事發後她母親立即將挪用金額全數交還給老闆,當下並無和解動作只是將金額補回,今年員工離職要求老闆補償其加班費以及店鋪盤損直接扣抵薪水的金額,老闆拿出前年的業務侵佔事項要求員工簽和解書並連帶同意全額負擔盤損金額18萬元,否則要提告,請問他如果真的被提告會被判多重?他沒有前科,而且在同一個老闆底下工作將近4年,常超時加班甚至一兩個月都沒有放假一直被老闆壓榨還要負擔店鋪盤損,如果他要跟老闆告的話結果會是如何?他家境並不富裕如果能夠將四年來的加班費追回來對於家境會有很大的改善,但是會不會因此而坐牢呢?告老闆或是跟老闆和解賠錢了事哪個比較划算

致興 102-09-05 15:32
請問家中房屋是用我的名義向銀行貸款,前兩年多貸款是由父親支付,我只有幫忙付半年的錢,後來因為家中經濟關係負擔不起,便委託後母幫忙找仲介代書變 賣,因為後母是貸款證人,所以房屋所有權狀也一直都是由後母保管,變賣過程的仲介代書費用也暫時是由後母先墊付,到了最後房子成功的買賣出去,所剩 下的兩百多萬也有順利進到我本人的帳戶,由於後母希望能夠保證能夠拿回他所墊付的錢,要求我把帳戶的存摺.身分證.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先交給他,這我也同 意了,可是當錢進到帳戶的時候,他卻將我帳戶裡的兩百多萬提領出來轉入他名下的帳戶裡,雖說他先幫忙墊付仲介代書的錢,可是最多也只有50萬元,而他卻 沒有經我的同意就挪用我帳戶裡的全部兩百多萬的款項,這是否構成背信侵佔罪?
買方在將錢匯入我的帳戶前,我有簽了一份委託後母處理承辦這個手續的同意書

在前一天有口頭約定可以先動用最多50萬的金額,不過沒有答應可以將剩餘的200萬元轉至他名下的帳戶,所以這樣子他如果不肯歸還剩餘的200萬元,這樣我就可以對他提出背信侵佔告訴嗎?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6:17

 理論上應該構成侵占,不過你提供相關文件及印章給你後母也是事實,

很難證明你當初只同意你後母提領50萬元

milknuts 102-08-26 00:09

日前家中長輩有立遺囑指名某銀行的某幾筆存款(存單)要給一位直系晚輩,遺囑有說多少錢且附件存單影本,後來長輩怕這筆錢若被其他晚輩發現、會挪用,所以後來又把這筆錢轉存在別家銀行(仍在長輩名下戶頭),請問這份遺囑在將來發生時還會有其效力在嗎?!若此行為破壞遺囑效力,那假使長輩再把錢轉回原來銀行呢?遺囑效力還會恢復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26 09:49
回覆 milknuts 的發言內容:

日前家中長輩有立遺囑指名某銀行的某幾筆存款(存單)要給一位直系晚輩,遺囑有說多少錢且附件存單影 ... (恕刪)

是不是無效,必須看遺囑怎麼寫。

如果您在南部,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遺囑書寫事宜。

請到本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summer 102-07-27 10:06

     甲先生新受雇於一家公司 但因業務上可能會攜帶一些公款或是文件 所以 公司要求他要找2名保人或是一家商號  為他做保    

     甲先生請我妹妹幫他做保  雖然說對這個人很信任 但是要替人作保還是會怕怕的 所以 甲先生說 他可以簽一份保證書給我妹妹(如下:  本人在XX公司上班 若因挪用公款/營司舞弊或圖利他人/ 洩漏公司機密.... 等情況  將把名下之房地產抵押給保證人)    

    請問 這樣的保證書是有效益的嗎??  倘若要擬一份有法律效益的保證書  要有哪些東西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7-27 13:58

出事後才抵押房地產給保證人,這樣的保證書實益可能不大。如果能在保證時就先抵押房地產,才會有保障。以上謹供您參考。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36

 建議不要替人作保,

如果一定要的話,建議先將房屋設定抵押再簽保證契約

小安安 102-07-22 21:17

管理零用金

公司有借支制度並且沒有限制借支日期次數,但不可以超支

公司制度是每個人的薪水是由自己算,然後交給老闆

老闆審核後核發,我才去匯款

如果自行借支,並沒有超支薪水,後離職

這樣會有挪用公款還是盜用公款的罪名嗎?

還是要cope支出傳票跟支出證明以保留自己的權利

還是這樣會觸犯到什麼法規

葉大熊 102-05-25 14:45

請教律師~~~

           朋友被其業務挪用保費長達三年之久,之後有到法院公證協議對方會按期限還款,

但對方無賴不歸還  請問這名業務員與朋友沒有五親等血親與三親等姻親是否已經觸犯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屬於非告訴乃論.....

任何人可提出檢舉告訴呢? 還有這位朋友可否向原投保公司提出求償呢?  謝謝您!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5 16:52
回覆 葉大熊 的發言內容:

請教律師~~~

        &nb ... (恕刪)

是否能提告必須請您朋友跟律師當面會談,

本所委任專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之前已經辦了公證

是否就等同承認對方沒有犯罪故意?
這都要注意。
要告發是可以的,最重要的還是要把錢拿回來
樓上蔡大律師說的對
建議你還是要找律師協助,才會有保障

阿歹 102-05-16 01:48

您好,小弟最近遭遇到合夥糾紛

前述

甲乙丙丁四人合夥開立有限公司,從事買賣行業,工作性質主要為買低賣高的實質物流,從差價中獲利;

因正常時段對於貨物的出納皆統一由出納小姐(會計)處理,會有相關憑據,包含貨物的買進和賣出,皆會詳細紀錄數量、時價等相關資訊,以利日後查帳。

在某日老闆(甲)有在夜間自行拖運貨物出去變賣(錄影存證),

沒有紀錄和實際的告知數量(但一般進出貨物皆須要),

變成是其他老闆(乙丙丁)懷疑老闆(甲)中飽私囊。

問題

1.請問單只有錄影畫面是否可以佐證合夥人盜賣之實

2.就算老闆(甲)如在被質詢後推拖表明只是忘記程序,且願意返回盜賣之所得,是否還成立侵占

3.因為甲乙丙丁每人持25%公司比重,但老闆(甲)用自己的名義借給朋友屬於公司財產,而沒有立任何依據及借據,也沒有和其他老闆商討就自行挪用公款,而借方也消失了,這構成甚麼樣的罪狀

4.若要拆夥,是公司淨值(含工具估價)的總額/4嗎?亦或是公司可以和老闆(甲)提出求償?或強制將老闆(甲)屏除於合夥人關係呢

還勞請了解的先生/小姐不吝告知,非常感謝。

JEFF 102-05-08 21:54

請問各律師

我是公司負責人,共有三個股東
A持股40%
B40%
我20%
三個人都知道公司經營狀況,但日前公司因為 A 挪用公司資金導致周轉不靈,也補不回來,面臨倒閉危機
外面總共欠額350萬左右 有開立發票的欠款為100萬左右 未開250萬
想請問一下,就法律上我該承擔哪些部分,或者多少錢
另外就道義上可能會遇到哪些風險。
該怎麼做可以將傷害降到最低
以及我跟B該做哪些動作來保護自己跟家人
急~萬分感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8 22:44
回覆 JEFF 的發言內容:

請問各律師

我是公司負責人,共有三個股東
A持股40%
B ... (恕刪)

您問的這些應該要找當地律師付費諮詢,才能正確研判。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周志吉 (周律師) 102-05-09 09:24

關於  台端文中所述,如果僅是以公司名義負擔債務者,除非台端是連帶保證人債務責任應不及台端,如A君確有私挪公款自用情事,亦可能涉及刑責。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3036697或來信lawachi638@gmail.com指教。

順祝日安!

 A非法挪用公司的資金,會構成背信罪,你們可以對她提起刑事告訴並請求其返還侵吞的資金。另外,關於公司的欠債部分,你們應該負的責任要看你們公司的型態而定,如果你們的公司是經過登記股份有限公司或是有限公司,那就以公司的資產負有限責任(即你們的出資及公司保留的盈餘及資產的增值等)即可。如果你們不是有限責任的公司,而是合夥,那妳們要負連帶的無限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你們兩位合夥人要錢(全部的債權)。

JEFF 102-05-08 21:49

請問各律師

我是公司負責人,共有三個股東
A持股40%
B40%
我20%
三個人都知道公司經營狀況,但日前公司因為 A 挪用公司資金導致周轉不靈,也補不回來,面臨倒閉危機
外面總共欠額350萬左右 有開立發票的欠款為100萬左右 未開250萬
想請問一下,就法律上我該承擔哪些部分,或者多少錢
另外就道義上可能會遇到哪些風險。
該怎麼做可以將傷害降到最低
以及我跟B該做哪些動作來保護自己跟家人

急~感謝萬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公司已經到此地步,則公司可以進行重整或直接宣告破產,才能進一步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5-10 00:42

您的問題應該先界定您所稱的"公司",是"合夥"(無限責任)或是"有限公司"?通常台灣中小企業多半是有限公司,另外有些老闆也會稱"合夥"為"公司"。法律效果差很多,請您盡量將事實釐清,如有需要諮詢,也請您不吝來信。

阿智 102-05-06 17:44
律師請教您 民間的互助會,會首私自假借會員名義,進行標會並將會錢挪用,事後宣稱是要向當事人借貸。 當事人該如何自保?該名會首是否有觸犯法律責任
可能會有偽造文書或是詐欺 背信等犯罪嫌疑 如果會首有不法 可以提出相關告訴
SIAO_MING 102-04-23 17:29

A跟B是夫妻,C是A的爸爸,E是B的老闆

今天B把C的車子開去上班,然後把車子丟在公司然後偷竊公款逃跑,後來B跑回家跟A說我晚上會把車子還你就又消失了。沒多久A接到E的電話要A轉告B出面處理事情,但B遲遲沒跟E聯絡,E就打電話給A說限7點前把人交出來,否則把車子處理掉,三日後B再不出現就要帶人到A家裡抓人。A打電話給B直接轉接語音,過沒多久B自己回撥給A說保證會把車子還回去,A接著把E的話轉述給B,B只說處理掉就處理掉就掛掉電話

 

1.請問這樣子C能夠採取什麼行動保護自己的財產

2.A怎麼做才能讓法律保護自己?能夠藉由此事件申請離婚嗎?(但是B死都不離婚

3.如果E控告B偷竊侵占還是挪用公款,A會受到波及嗎?

 車子是公公的,那公公可以向佔有該車子的請求返還,如果再不返還可以報警提起侵占的告訴。先生可不可以與該名太太離婚,我認為如果發生了這種情形,如果還能提出對方一些不顧家裡面的事實,提起離婚訴訟應該是有可能離得成的。另外,由於目前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已經不能代位請求了,所以太太的老闆無法直接向那位先生請求。

SIAO_MING 102-04-23 18:01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車子是公公的,那公公可以向佔有該車子的請求返還,如果再不返還可以報警提起侵占的告訴 ... (恕刪)

如果還能提出對方一些不顧家裡面的事實,提起離婚訴訟應該是有可能離得成的。

請問事實是指,要有錄音,還是子女作證還是第三方作證?

A幫B清償許多債務,B常常回家跟A伸手討錢,這點算是不顧家裡面的事實嗎?

debbie 102-04-17 01:46

我有100萬本票執行後對方提債權不存在,原因我威脅,我已勝訴,然而對方又上訴,原因更改為我怕對方離開我要求簽的,(提的證據是開完本票2個月後寫給對方信的內容,說我原先本意是怕你離開我才押本票的.等等,後來我有寫存證信函說他挪用請出面處理),但事實是當初偷取達成協議簽的,對方要我提證據,事隔4年我只有當出對方手寫一張收入與支出的手寫稿,說下次再開庭,我想找律師,但1.不知我有否機會再勝訴?2.若不找律師,我若敗訴,可否再上訴?3.為什麼當初說威脅,現在又說其它的,可以變來變去喔!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應委請律師進行閱卷、分析對方的書狀,並進一步分析本案的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關於財產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150萬元,始可上訴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未逾此金額,不得上訴第三審。參看裁判書末尾之記載,可知能否上訴(抗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滿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

本件為二審判決確定之案件,是最終之成敗均在高等法院如何判決,就對方之主張及爭議之過程,建議您可提供原審判決及其他相關,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相關爭點如何進行答辯,並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協助您完成訴訟程序,如此應較能維護您的權益。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謝謝!

 

關於您昨日嗣後寄發電子郵件詢問的問題,已於今日上午以電子郵件回覆,敬請查收,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並不是有人拿刀架在他的脖子上面,他才不得不開票

怕你離開,是不會影響他的自由意思

要開不開,他還是能夠決定,這不能算是威脅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jeffchan 102-04-05 22:59
小弟最近購買一間房子,總價490萬,已匯入300萬至信託專戶,也完成190萬銀行貸款事宜,代書表示流程已至過戶房仲也表示房子已在我的名下,只剩塗銷交屋的事宜,但今天房仲表示賣方想先挪用專戶的錢週轉,如果不答應會讓交屋有問題,甚至要取消此買賣,想請問其風險,及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如果賣方真的解除契約,如何求償及金額,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專戶內的錢的使用,應要經過您同意,此在一般房屋買賣契約應會有約定,所以若對方未經您同?即使用專戶內的錢,則對方即有違約之情事,您們的契約也應定有違約金之條款,可以據此向對方求償,惟一切仍應依契約內約定之內容而定,所以仍應先審視該契約之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ffchan 102-04-05 22:56
小弟最近購買一間房子,總價490萬,已匯入300萬至信託專戶,也完成190萬銀行貸款事宜,代書表示流程已至過戶房仲也表示房子已在我的名下,只剩塗銷交屋的事宜,但今天房仲表示賣方想先挪用專戶的錢週轉,如果不答應會讓交屋有問題,甚至要取消此買賣,想請問其風險,及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如果賣方真的解除契約,如何求償及金額,謝謝。
1.看起來契約應該都已經成立 2.如果對方違約交屋 你還是可以透過訴訟主張請對方履行契約 或是依雙方買賣契約約定 主張違約條款請求賠償
修羅 102-03-13 19:13

我在98年時因挪用公司貨款遭公司提告侵占,經過法院判決緩刑2年,並已清償挪用之貨款,並且簽訂合解書一份,一直到今天都沒有挪用公司貨款之類似情形發生,是否不需要坐牢?會不會因為這一案件造成案底?因為最近有應徵到新公司,該公司須提供良民證一份,會不會因為這一案件而無法申辦良民證?

「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該部分的刑事案件紀錄是不會記載於良民證裡面的。

sophia 102-01-23 14:36

您好

  我於民國86六年左右與父親分別為我哥哥任職的工作擔任「連帶保證人」與「舖保」,約一年後我哥哥因職務之便挪用經手的公款約新台幣100萬元,原哥哥任職的公司有向我及父親提出賠償請求,經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哥哥任職的公司並未依約前往調解,故調解不成立,事後亦無法院判決。

  民國93年年底,我接到一封討債公司的信函,該信函內容提及因原哥哥任職的公司有替哥哥投保「員工誠實險」,而A保險公司已經民國90年5月完成賠款並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行使代位請求權,要求我賠償其所賠款之金額新台幣50萬元,故該討債公司係A保險公司所委託催收之單位。

  當時我有提出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疑慮,要求A保險公司提出其名義為支付對象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書,A保險公司僅提出支付對象為哥哥原任職公司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書,此催討即不了了之。

  昨天我下班回家後收到一封雙掛號,為B保險公司所寄之存證信函,經查B保險公司原名即為A保險公司,而其存證信函內容即是要催討原其所賠款之新台幣50萬元。

  自民國87年我收到哥哥原任職公司之存證信函後,都未收到支付對象為該保險公司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且自民國90年5月起兩年內亦未收到該保險公司之存證信函

  哥哥目前有在工作,但他回覆B保險公司說他沒錢可賠(他不論面對哪一條債務都是此態度),因為我是連帶保證人的關係,我必需要跟B保險公司聯繫要求提出當年相關的事證,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問題一: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其所指之「自得為請求之日起」意思為何?是指保險公司賠款日?或是受理該賠款申請日?

問題二:如果該時效已消滅,保險公司還寄存證信函給我,該行為是否已形成騷擾

以上問題再麻煩律師們幫忙解惑,謝謝!

1.關於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乃是針對保險契約當事人即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基於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保費請求權、理賠請求權)所訂之時效規定,本件保險公司向您提出請求應該是基於保險代位而來,應當沒有保險法第六十五條適用的問題。

2.本件保險公司對你主張之權利既係因為保險代位而承受原被保險人對於你的權利(連帶清償責任),則消滅時效有無完成應該還是回歸到該被保險之公司對於你的這項權利本身來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又如果本件保險公司及原本令兄任職之公司均未對於你依法請求(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者,是很有可能超逾時效的,不過這還是要視具體事實而論。

Louise 102-01-13 02:20

1、公司是販售會員證,加入1500員即可享專屬會館、特約商店等優會折扣,最近有會員在加入超過7天後要求退會,導致公司在人力上財務上的損失,而公司也無法確認他是否有使用他的權益,並且還說他出國沒使用到,沒使用這不能歸咎在公司上吧?所以我想請問會員證可視同商品,有七天鑑賞期嗎?

2、此會員入會的報件處,在報件匯款回公司的款項中,擅自挪用一半繳交自己的管銷,侵占到公司的業務,造成公司嚴重損失,故公司承接退會業務時,告知會員因該報件處沒有完成匯款,代表入會程序未完成,因此退費請該報件處負責,但報件處不願負責,並強調他們有匯款(缺沒提到只付款一半),使會員覺得我們互推責任,所以想請問此責任該由誰負責?因他們的確有匯款,在總金額182000中挪用82000繳管銷,沒有強調哪些名單的入會費被扣除。

kuchiman 102-01-07 16:54

母親(長女)有五個弟弟妹妹且雙親(外公外婆)仍健在,

因為母親其中一個弟弟長年積欠債務,向所有的兄弟姊妹提出想提前分配遺產,想先將自己的那一份挪用,將來雙親去世後,放棄遺產分配權。

而其他兄弟姊妹評估父母將來的遺產大約九百萬元,平均分配的話,也就是一個人可分配一百五十萬元。

母親與其他弟弟妹妹們討論是大家各出三十萬,五人合計一百五十萬給積欠債務的弟弟,並且立下合約宣告其放棄遺產分配權。

請問一下這樣的合約合法嗎?

如果到時候母親雙親去世,結果母親的弟弟翻臉不認帳,回過頭來要求分遺產,我們可以一找此份合約來執行嗎?

繼承人生前,子女就約定遺產分配契約

因為繼承權尚未發生,所以無效。這點要特別注意。

 

至於如何達到目的

其實,可以用其他方式

譬如說簽訂金錢借貸契約或是請被繼承人寫遺囑的方式

 

由於金額很高,這方面一定要小心處理

最好是請專業律師幫你們擬定契約,擔任見證,可以一次解決、預防繼承爭議

 

還有疑問,歡迎隨時來聯絡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您弟弟事先拋棄其繼承權,於法不合,建議您母親與您弟弟簽訂借貸契約,以便將來您弟弟繼承時,可以扣除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ally 101-12-27 22:47

祖母仍在世但已有重度失智.未宣告禁治產.

叔叔過去二十年當中陸續私下挪用祖母近千萬的財產

並把所有存摺等資料消毀

想請問我父親可以告我叔叔侵佔

非常感謝解答的律師.謝謝您~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27 23:22

存摺資料可以向銀行調取。是否所有錢都用在照顧老人家?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詢問或來電預約面談時間。

sally 101-12-27 23:31

非常感謝蔡律師這麼快速的回覆.

因為剛剛查了一下侵佔罪的一些定義,不太確定爸爸的身份可不可以告叔叔侵佔祖母的財產.所以急著來這裏請教.爸爸可以告叔叔侵佔嗎?

又.爸爸之前是在銀行工作.所以已向銀行申請祖母過去十五年的銀行往來明細.想針對其中數十筆可疑往來金額來告叔叔侵佔.不知道這樣子可行嗎?

非常謝謝您~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28 00:33

這要看您父親是否是合法告訴人而定,是不是長輩的監護人?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詢問或來電預約面談時間。

Benjamin 101-12-01 00:28

本人於97年時因朋友找到不錯的工作,因工作需2位保證人,當初也是猶豫了一下,但因看到他另一名保證人是他親哥哥。也就想說應該不會有人陷自己親哥哥於不義,也就當了他的工作證人,現在~事情發生了,我與這位朋友多年沒有連絡。

這兩天突然收到法院的民事支付命令,原來這位朋友於99年2月至99年3月。侵占挪用了公司700多萬的貨款,之後我朋友有償還98萬左右,現在人消失,我跟他哥哥也就莫名的背上了600多萬的賠償金額。

此案件於99年時就已經判決過民事判決了,且於100年的時候經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我想問的是,

根據民法第第756條之5(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特殊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受僱人發生此事件,僱傭人都未盡到通知之義務。並且民法.刑法也判決確定,我還是沒收到通知。直到近日收到民事支付命令時才發現有這回事。試問,民法第756條之5 對我日後提出異議是否有利?

根據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再問,我是否能主張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因為僱用人發生了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麻煩各位法律達人解惑,我才30歲,我不想我這輩子都毀在這件事上面。

拜託各位律師了。拜託~

林智群 (klaw) 101-12-01 01:05

職務保證人期間最多是三年,你朋友在第二年就犯錯,依契約你是要替其負責,

你是可以主張公司沒有及時通知你而加以減免,但無法完全免除,

如果公司可以證明他們也是到三月才發現,整個損害已經發生,通知你也沒用,

那公司還是可以請求全額賠償

Benjamin 101-12-02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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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amin 101-11-30 14:20

本人於97年時因朋友找到不錯的工作,因工作需2位保證人,當初也是猶豫了一下,但因看到他另一名保證人是他親哥哥。也就想說應該不會有人陷自己親哥哥於不義,也就當了他的工作證人,現在~事情發生了,我與這位朋友多年沒有連絡。

這兩天突然收到法院的民事支付命令,原來這位朋友於99年2月至99年3月。侵占挪用了公司700多萬的貨款,之後我朋友有償還98萬左右,現在人消失,我跟他哥哥也就莫名的背上了600多萬的賠償金額。

此案件於99年時就已經判決過民事判決了,且於100年的時候經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我想問的是,

根據民法第第756條之5(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特殊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受僱人發生此事件,僱傭人都未盡到通知之義務。並且民法.刑法也判決確定,我還是沒收到通知。直到近日收到民事支付命令時才發現有這回事。試問,民法第756條之5 對我日後提出異議是否有利?

根據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再問,我是否能主張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因為僱用人發生了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麻煩各位法律達人解惑,我才30歲,我不想我這輩子都毀在這件事上面。

拜託各位律師了。拜託~

Ching 101-08-06 20:26

如果先生因為挪用公款被判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妻子會有共同債務清償之義務嗎?
可否藉由離婚免去償還債務責任?
另外.也因為職務之關係.被告防害名譽.但結果是罪名不成立.法官說因為沒有前科.可免去坐牢之刑責.是否是有可能的呢?
請各位法律相關背景的朋友們.幫忙解答一下.很急.因為很擔心先生真得被關了.會將債務移轉至妻子名下.進而導致兒子及媳婦的經濟狀況受到牽連.(妻子本身沒有工作.且名下無資產.與兒媳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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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an 101-07-12 12:49

因為挪用公款,跟公司協商還款因認知金額差距無法達成和解,遭公司告侵占,(公司要求賠償金額為

300萬,但實際上有證據部份約為200萬)請問處理方法有哪幾種?如果和解不成刑期大約會多久,如果和解刑度會減輕多少?

懇請幫忙答覆,如果這案件委任律師費用大概為多少錢? 謝謝!

 

 1.沒有和解  可能會面臨進去坐牢的風險  這應該也是最主要的

    因為沒有和解 法官是有可能判超過六個月

    而這樣將無法易科罰金

 2.委任律師一般一個審級收費應該在5-6萬不等

    不過當然每位律師有自己收費標準

   

王耀星 (Eric) 101-07-12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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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an 101-07-11 07:51

因為挪用公款,跟公司協商還款因認知金額差距無法達成和解,遭公司告侵占,(公司要求賠償金額為300萬,但實際上有證據部份約為200萬)請問處理方法有哪幾中?如果和解不城是不是一定會被關?

懇請幫忙答覆,如果這案件委任律師費用大概為多少錢? 謝謝!

 

 侵占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公司已經提起告訴,就算是和解檢察官也還是要繼續偵辦下去。

不過,如果有和解並取得對方的原諒,法院判決會比較輕一點,你可以考慮一下。

14TV 101-05-20 04:06

請問律師:

我在工作期間有挪用公款,但有找公司協調,以跟公司用分期的方式償還

公款還沒償還完畢  被公司辭職 公司 辭職理由為 挪用公款

我可以請的到 遣散費嗎??  因工作期間 加班費都未給付,想走勞基法追討,

但公司有說明:如果提告勞基法   將告我挪用公款(至發生日 到提告期間 追朔奇多長??)

如我不提告勞基法:  他可以不提告我  當甚麼事都沒發生  這有可能嗎??

-------------------------------分隔線---------------------------------------

那請問律師:

挪用公款可能觸犯刑法業務侵占背信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20年內都可以追訴。

就是說他想到  都可以對我提告摟??  有有甚麼辦法可以自保??  

 

沈恆 (沈律師) 101-05-20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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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星 (Eric) 101-05-20 10:34

絕對不要因小失大,妄想主張資遣費將招致牢獄之災。

(1)    挪用公司款項的行為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和背信罪,公司可以依勞動基準法中「勞工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事由解雇您,而且不必支付資遣費。所以依法而論,公司因為是依本條來解雇您,您是沒辦法領資遣費的。

(2)    公司表示您不請求資遣費的話,就不提告業務侵占罪和背信罪,說起來並不能因此高枕無憂,因為這兩罪不是告訴乃論罪,只要檢方知道有犯罪事實就可以依職權偵查起訴;況且提出刑事告訴是公司的固有合法權利,公司並不會因為雙方私下的和解妥協就失去提告權。但由於您請求資遣費是無理由的,所以建議是不要向公司請求資遣費。畢竟對方是有權主動提告的,您應該衡量一下加班費與刑罰兩者的輕重,請審慎為之。

(刑法第336、342條;勞動基準法第12、1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桃紅 101-04-17 19:02

我所工作的地方是教育單位,半年前我到這地方工作,單位一直有挪用公款的習慣,
也就是雖然申請1萬只用了4000,要把另外6000都完全請下來,方法是請學校教師當人頭請領輔導費用(人頭是身心障礙學生)稱之為"公費",一開始主管都說 要挪為輔導學生業務時不能報帳項目使用,但後來我發現原本的員工和主管通常都拿去吃吃喝喝...,吃蛋糕、喝咖啡、買冰箱(放主管座位旁)、買電腦(放辦公室)。但是學生有需要 或是業務有需要使用時,我不斷遭到主管拒絕,所以抗爭反對作假帳,

我個人業務不曾協助作假帳,是其他同仁倒楣。兩週前很衝動的,我在自己臉書上留言,以下:
抱著螺絲釘的驕傲,我的夥伴今天會議上,在多次革命後終於拒絕主管A錢、做假帳成功!
為這小小的成功我感到無比的激動與驕傲。雖然我們要開始被找麻煩和懲罰了,
不過,此刻的我,絕對無法再如同當年因為不做正確的抉擇而讓靈魂真正地害怕! 

(我的狀態是只有朋友能看見 且好友名單內只有一位跟我一起進來新進同仁,他完全沒加公司同仁)但剛剛下午在中心會議上被逼問了兩個小時,要我道歉,但又不明說是FB的事件,所以我也沒有表示我要道歉,因為作假帳的事實我都備份了,所謂的中心公費的使用方法與紀錄也都是主任與資深同仁才能過目,因此我不知道就法律層面,

我有毀謗或是造謠嗎? 因為我真的認為這樣挪用款項在主管個人人際關係等項目上是
作假帳與A錢阿,但是膽小的我 ,如果真的是違法的,我願意刪文與道歉,若我刪文會否構成損毀證據呢?

我已經有向其他單位諮詢申訴管道,看來保守的學校體制很可能站在主管這邊。所以我若站得住腳,我希望可以不用道歉,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申訴呢?

   

小羊 101-04-13 16:30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一個7-11的大夜班
在3/25日接26日時店裡監視器壞掉
隔日我上班時就是26號晚上11點
我們店長說昨天金庫少了一萬元[我根本就不知道密碼]
說叫我會去休息等查清楚之後再叫我回來上班
我就在店裡稍微幫忙一下 怕他忙不過來
之後27號下午店長就打電話叫我去警察局一趟 但我有事沒法趕過去
之後店長叫我28號中午12點去店裡找他

我28號到店裡 店長跟組長都在
組長說要跟我談談
他先說那一萬塊是不是我拿的他說維修人員來說那是人為的
我說一直說不是
之後又說27號那天少了一件網購商品16300說是我拿的
我也說不是
他說那天我有把一個東西藏在外套裡 放到機車裡 錄影機有錄到
那是我在店裡買的衣些東西用一個袋子裝著

之後警察就來了把我帶到警察局
在警察局裡談 店長跟組長都在
一口咬定就是我 說當天還少5千多 說要告我偷竊
他們說我承認就不告我
不然我以後就不能再統一相關企業工作
所以我就只好簽了自白
自白書內容大約是
本人XXX於2012年3月27日 私自挪用門市週轉金15000元
及竊取網購商品價值16300元合計31300元
本人願意於2012年4月20日全數歸還
以及之後不會以任何理由來騷擾XX門市

之後當天晚上我跟店長要我自白書影本 他說他丟了
跟他要組長的電話他不給
然後4/10號因該是發薪日 我戶頭沒進帳
店長說到時候再補他9000就好了
他說薪水他先扣著泡到時候我不還
搞到我要去看精神科 醫生說我有憂鬱症的頃向
要安排心測之後才知道

所以我想問的是這樣的自白書有效力嗎?? 我是被逼簽的
他說自白書他丟了這樣是不是說我31300不用還
還可以跟他要薪水
還有他可以這樣扣留我薪水嗎??
如果我心測完真的有憂鬱症我可以跟他求償嗎??
還是有什麼可以告他們的??

蔡明哲 (阿哲) 101-04-13 18:29

 依所謂「自白書」內容來看,你似乎是承認有侵占竊盜的事實,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等於你有把柄被掐在對方手裡,你要主張是遭脅迫所為很不容易。

不過是否會成立侵占竊盜行為,仍要看證據而定,就算是自白或是切結書還是不夠,只是目前對你來講,有點不利就是了。

醬油 101-04-03 03:45

您好想請教的問題如下

有一位友人A欠下 本人與另一位朋友B兩人一些無借據債務~欠我5000另外欠B朋友15餘萬(皆無借據~現金交易無匯款紀錄)

由於本人金額較少所以原想說算了不追究

不過朋友A最近行徑相當誇張

由於朋友A曾經承辦過某學校之訓練計畫並且為負責人

該活動邀請我與朋友B一同前往授課擔任助教~

該活動學校有編列預算講師費用~且我們前往授課時也被要求簽領據

在活動後一個月左右~學校有撥款講師費下來給社團老師

並由社團老師轉交活動計畫人(A朋友)代為轉交給其他講師(由於老師也信任他亦為現金交易無任何書面收據)

事後A朋友多次以各種不存在之理由拖延交付講師費給助教群

僅以ATM匯款方式延遲付給另外一位較資深的教官(代號C朋友)

其餘助教講師三人費用均被侵占

在東窗事發後~該員(A朋友)傳簡訊至三位(包含我與朋友B)遭侵占講師費用的友人

承認因某件刑事案件連帶之行政訴訟尚未結案所以急需經費~進而未告知挪用講師費未告知

請我們三位講師見諒並有一一記錄債務未來一定會還(案外案:朋友A因刑案曾遭判刑一年多緩刑三年執行中...,因該員當初在海巡單位服務涉案~故向我們說海巡署行政訴訟尚未結束需要官司費用,但經與朋友A母親連絡,該員並無行政訴訟纏身,說詞有異...>"<又再找理由開脫...)

目前已有收集當初講師簽立本據、朋友C之ATM講師費匯款紀錄、以及朋友A承認侵占簡訊紀錄

問題一:請問以上是否已構成業務侵占?是否可以按鈴聲告?

故事還沒結束~該員承辦此次課程為專業證照課程

活動結束後向學員收取訓練書籍費用與證照製作費(朋友A是代表OO協進會名義承辦此活動)

活動後不但未如期將合格之學員證書登錄成績並製作證書~直接侵占書籍費用與證照費

直到半年後該校學生反映證照遲遲未發才東窗事發

朋友A因為侵占款項早已用光繳不出製做證照之費用~

進而使用XX協會名義自行偽造證照且交給學校老師(以透過關係向XX協會證實該協會完全不知道此事)

更扯的是在這之前還自行製作OO協進會之印鑑開立受訓證明書給學校學生(以上文件皆有正本留存證據)

問題二:請問自製印鑑開立訓練證明與製作其他單位之證照是否涉及偽造文書罪?此為非告訴乃論罪囉?"告訴權"為遭受偽造知單位還是每個人都有"告發權"?

綜合以上許多非告訴乃論罪行~是否有辦法以刑逼民

因為我方已蒐集許多文書證據~朋友B之15萬債務是否可以告知朋友A出來協商補簽借據本票?

以彌補當初15萬無借據借貸的執行依據?

我們的立場是

1.不希望朋友A再到處騙人希望他可以自我克制收斂(念在朋友一場並不想逼人死路)ps該人有緩刑尚在執行中...

2.朋友A欠朋友B之15萬為借據貸款可以利用這次機會以刑逼民~讓他有誠意協商日後還款事宜(沒要他一次繳清只是希望他認帳"補簽借據本票")未來大家債務也有個依據不會求償無門

問題三:請問如果手上掌握有以上非告訴乃論罪之證物~該如何與朋友A談判?

搜尋資料後找到幾種方法針對為借據借貸之補救~寄存證信函支付命令、以刑逼民、補簽本票借據...等~是否可以建議以何種方式與順序達到討債之目的?

另外有一個問題~如果可以找到他母親一同出來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如果以非告訴乃論刑事案件作為談判籌碼是否會對朋友A造成恐嚇或威脅之行為?

如果與朋友A說~沒有誠意解決債務問題將不排除提起業務侵占偽造文書訴訟~這樣的狀態下補簽借據本票是否有其效力?以上問題煩瑣~懇請指教!感謝!

 

 

ayun314 101-03-31 11:41

律師先生您好,

個人有寫部落格的習慣,內容多為美甲商品使用心得。
已有多次文章被整篇被抄襲挪用,完全沒標註來源就當作對方自己寫的文章一樣。
最近更有美甲業者抄襲我自己著作的比較表格,在沒告知我的情況下擅自將表格重製修改放在露天拍賣上面作為說明。
請問這些情況,除了直接請平台幫忙刪除外,能有什麼動作可以給對方教訓作為警惕呢?
因為我發現直接刪除對他們不痛不癢,更是一句道歉都沒有,很多格友都類似情況,實在很困擾。

感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在網路上所發表的文章

具有著作權

除可請求移除外

尚可向對方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刑事上也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責任

但您需先保留您最早發表該篇文章之資料

以及對方在網路上所發表之文章

以利提告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yun314 101-04-01 04:3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在網路上所發表的文章

...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覆,當初已有備份整個網頁
告知後對方雖然刪除抄襲部份,卻沒任何回應或道歉
這樣還是能提告吧?畢竟抄襲是事實
若是,那資料備妥是直接到附近派出所報案即可嗎?

謝謝您

 

您好:

您可向警局報案,或是直接到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小香菇 101-02-18 20:35

我在2011年10月28號晚上11點多..朋友因說他姊公司困難.必須籌錢.還差20萬..
但因為當時我很相信他..所以就自己說要借他...我們試用APP傳簡訊上面只說到20萬我先拿給她...但實際上我領了20萬現金五萬轉帳到他戶頭..總金額25萬
我們沒簽本票..
我之前有說過我不及所以我沒跟他討...
而且它有跟我坦承說...他姊已經環給他了..但當時他並沒馬上環給我..
又剛好他出車禍..挪用了那筆錢...我也跟他說沒關西..
但是我現在急用錢..我卻討不回來...
再2月五號他說他知道我要了就會處理這件事..好了自然告訴我..
我告訴他希望他盡快給我
但到了現在2月17號了...他依然沒給我回覆...

而且感覺他並沒打算環給我

我該如何解決呢

林智群 (klaw) 101-02-18 20:54

既然有匯款紀錄可以證明有借錢,建議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發給對方,

這是最快速的方式,不用打官司

除非對方異議表示沒有借錢,那就會轉成訴訟,不過你有匯款紀錄可以證明,應該沒有問題

小香菇 101-02-18 22:37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既然有匯款紀錄可以證明有借錢,建議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發給對方,

這是最快速 ... (恕刪)

 

但是我的匯款紀錄只有五萬到他戶頭..另外20萬是分兩天領給他的..

我的收據也丟了..也沒有別人在旁邊看我領錢給他..當天早上只有我跟他..他在車上等我.

小愛 100-11-17 11:08
兩年前我成立一家公司!本來跟好朋友一起成立!所以當時沒有任何字據!只約定好一個人出多少錢進我公司的帳戶!因為在登記的時候只有我一個人的職稱是董事長!書面上沒有任何的股東跟董監事!因為我個人不想這麼麻煩在去開個人的帳號!所以後來我所有的帳款包括個人及公司的帳務全部都在此帳戶進出!有時候超過實際的金額有時候少了一點!後來朋友因為一些意見不合我把公司賣回去給她!結果我也沒有先寫任何文件就把公司轉讓的文件簽給她!結果朋友把該退給我的錢不還我了!她的理由是她去查過公司的帳戶發現有一段時間公司的帳戶裡沒有剩很多錢懷疑我娜用了公司的錢!那段時間我確實覺得因為我房子貸款要付銀行利息所以把錢先轉到還款的帳戶!因為她都不在台灣也說公司的事她不過問!我想問一下像這種情況她說要去法院告我挪用公款可以成立嗎?另外她不還我錢我可以用甚麼方式拿回我的錢嗎?對不起寫很多!因為我希望事實陳述清楚點喔!希望可以幫幫我喔!
你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了背信罪,這是你必須要考量的重點。你如果想要想對方拿回金錢,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給付。
故鄉 100-05-03 17:25

【行政法律問題】公務人員以公假參加聯誼,合法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高雄市社會局在9月19日幫局裡的未婚女性員工,和高捷男性單身員工舉行聯誼活動,不過時間是在上班時間,包場餐飲費用1萬8000多元又全是由公 費支出,事情曝光後,民眾紛紛批評,怎麼可以拿人民的納稅錢去辦私人活動。社會局舉辦的聯誼派對,是在高雄市五福路上一家飯店舉行,當時社會局包下自助餐 廳,替局內30多位未婚的單身女性舉辦兩性交往聯誼,但是時間選在上班時間,包場費用大約1萬8000多元,而這些錢全都由納稅人買單。高雄市社會局長許 傳盛說:「我們的同仁,幾乎每天的加班的情形,都非常的普遍,那他們現在連休假也休不完,這樣的情況之下,希望他們能有更多(聯誼交往)的時間。」。民眾 陳小姐則表示:「替未婚男女辦聯誼是好事,但是如果用政府(人民)的納稅錢,這樣不太好。」。局長許傳盛特地出面澄清,表示活動立意良好,純粹以體恤員工 長年貢獻為出發點,既然社會大眾對此抨擊不已,為了不讓活動的本意扭曲,他很樂意自掏腰包解決爭議。許傳盛說:「本來我是想說,用個人的錢支付,那後來同 仁是說,特支費也能支付,不過我想避免誤解,還是由我個人來支付。」。活動舉辦前,社會局曾經發文高雄捷運公司,希望他們同樣能以公假的名義,讓單身的男 性員工參加連誼活動,但高雄捷運擔心引起其他員工不滿,還是要求參加活動的員工必須照正常程序請假。許哲銘說:「我們是請個人自己的假,請自己的抵休假或 是年假,就玩一些社交的活動,團康的活動。」。社會局湊合未婚單身男女,增進兩性認識,原本是樁美意,但挪用納稅人的血汗錢做私人的休閒娛樂,公器私用的 做法恐怕難以讓民眾信服(註一)。請問,公務人員以公假參加聯誼,合法嗎?以機關首長特別費支應該聯誼活動之款項,妥適嗎?

【解析】

按 「本規則以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 者。」分別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2條、第4條第9款定有明文,是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以公假為之;故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參加「本機關」舉辦之自強活動、慶生會等聯誼活動,機關長官非不得給予公假。而本案中的聯誼活動,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舉辦,高雄市政 府社會局內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參加該聯誼活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給予公假,尚屬合法。但因機關首長特別費之法律性質,尚有實報實銷說、內含費用補償之「實質補 貼」說或「特別酬庸」說等不同見解之爭議(註二),以機關首長特別費支應該聯誼活動之款項,除「不符社會期待」外,值此爭議之際,顯有不妥。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5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宗教公益>東森>憂員工嫁不掉 高市社會局公費公假聯誼 做法失當挨轟。
註 二:請參閱陳清秀著,機關首長特別費法律問題之探討,刊於月旦法律雜誌,2007 May 144期,第200頁以下。實務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08月14日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為:「本院認為我國之特別費制度,立意即在補貼 首長因公支出薪資之不足,但又慮及逐一檢視單據核銷,將使此制度欠缺彈性形同虛設,遂自62年起改以一半檢據嚴格審查因公支用狀況、一半以領據核銷,首長 無須記帳、決算而廣泛全權授權首長自由使用。首長任職期間,一經領據核銷,即屬因公支用事實已經發生而合法核銷完成,預算已經執行完畢,亦無剩餘款之問 題,更不問實際支出情形。故領據核銷半數特別費,確係在維繫特別費乃首長法定薪資外之實質補貼屬性。」顯採內含費用補償之「實質補貼」說。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