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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健康食品的退費問題

  • 加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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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3 19:38 
  • 文章人氣: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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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在104年5月份時有被郵局外面的阿姨介紹健康食品,當時已經付完全款,但是沒有將所有的貨物取走而是暫存於他們公司裡,之後再104年8月時向對方取暫存的健康食品又被那些阿姨們兜售,但還是沒有將所有的貨物取走暫存於他們公司裡,目前吃到現在覺得產品的效果並沒有很顯著,於長時間的服用後還有噁心的不適感,導致我不敢再繼續服用,所以我想把尚未領出的健康食品向該公司提出退貨的請求!! 有聽別人說在收到所有商品時才開始計算7天的時間, 想請問我沒有收到所有的產品是否符合消基會7日的規範??? 或是我並沒有收到所有的產品, 目前想退貨是否有這個權益呢??這樣的問題有辦法解決嗎,請問我該如何做?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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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3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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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7天鑑賞期的規定適用於網路或郵購商品,因為您是到實體店面消費,並沒有7天鑑賞期的保障,且您雖然係以暫存在廠商那裏,但買賣行為已經完成,必須依照買賣契約的相關規定退貨。

    2.若對方向您宣稱該保健產品具有治療之醫學效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不能宣稱療效或廣告誇張,因此恐有違法之虞。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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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3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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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菲你好,依你所說的情形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所稱的訪問交易(舊法稱訪問買賣),依同法第19條可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不附理由以書面解除契約,由於該契約是屬於分期給付的性質,依舉重明輕的法理,就未收受的商品可以書面向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並請求退款,若企業經營者置之不理,可向當地政府之消保官消基會申訴。

    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