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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 105-03-12 16:49

我是一個傳銷商,在網拍販售我所經銷之傳銷商品,

1最近看到該公司營業守則中規範不得於網路上銷售其公司商品,想請問此規範的有效性?

2我為了避免該公司追查進貨來源,故將其產品外包裝盒之生產批號與條碼刮除販售(其他有關公司商標與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生產貨號等與追蹤本人進貨資訊無涉之一切標示均完整保留),但最近看到該公司於營業大廳貼出公告,內容如下:

禁止破壞產品包裝

刮除,遮蓋,更改或破損本公司產品包裝與產品上之任何信息,會使產品受到感染,影響到產品保存,損害消費者健康與權益,並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本公司將追究其相關民刑事相關法律責任

想請教以上問題之法律根據與合法性,煩請指教,謝謝您!

super 105-03-12 16:39

您好,我是一個傳銷商,在網拍販售我所經銷之傳銷商品,

1最近看到該公司營業守則中規範不得於網路上銷售其公司商品,想請問此規範的有效性?

2我為了避免該公司追查進貨來源,故將其產品外包裝盒之生產批號與條碼刮除販售(其他有關公司商標與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生產貨號等與追蹤本人進貨資訊無涉之一切標示均完整保留),但最近看到該公司於營業大廳貼出公告,內容如下:

禁止破壞產品包裝

刮除,遮蓋,更改或破損本公司產品包裝與產品上之任何信息,會使產品受到感染,影響到產品保存,損害消費者健康與權益,並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本公司將追究其相關民刑事相關法律責任

想請教以上問題之法律根據與合法性,煩請指教,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2 1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禁止網路傳銷手段,必須是契約有約定,且有合理事由,否則無法拘束傳銷商。

2、條碼的性質屬於文書、標籤、標示等,確實涉及該些法規,本文建議您不要以此方式銷售,而是應該向公司反應該禁止規定不合理,並且可以跟主管機關申訴。

阿翔 105-02-20 10:44

我這2個月在一間小吃店上班,他們都把客人沒吃完的飯到回飯鍋,開水也是兩壺裝一壺,一開始也有覺得這樣不好,但是他們就說要這樣做,以前我剛去的時候還有這種情況,現在是有區隔開,可是是裝在塑膠袋裡,然後從早上重複利用到晚上下班才丟掉,這樣衛生嗎?? 洗碗也是洗完之後還有油油的.內場也有人在前置作業抽菸,也有看過一次在炒菜時抽菸,還有冰箱的旁邊是馬桶,雖然有一道牆擋住但是有個小窗戶,我如果沒記錯的話廁所跟廚房是不是要區隔開幾公尺以上??以上是食品衛生問題,如需檢舉可以不公開檢舉個資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0 15: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直接向縣市政府的衛生主管機關檢舉,並要求保密個人資料

2、不過您必須檢附相關事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欲檢舉,則應需檢附一定之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ink 104-11-15 12:05
前幾天 被拍賣通知 被接獲政府機關通知! 因我賣的商品是 泰國代購回的 排油丸 (但這不是減肥藥 不含藥物的 也有泰國總公司的成份檢驗書) 但是 我在商品標題 有打到 「 纖體 清腸清體 」這些廣告誇大字眼 請問我會是(違法藥事法 )還是 (食品衛生管理法)呢? *每天都緊張到睡不著!!

你好:

你所述之情形要看通知你的機關是何種機關才有辦法判斷。 若無藥物成分,不會構成藥事法第82條之輸入禁藥罪,但你在網路的廣告是否屬於藥物廣告會有疑問。 排油丸還可能涉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擅自輸入健康食品罪。 詳細狀況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小二 103-10-04 13:17

各位熱心的律師們你們好

小弟跟家人們一起開了一間食品公司

因為有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的規定

所以被告要罰600萬元

我們想知道如果我們公司去聲請破產還是倒閉之類的

還要賠錢嗎

負責人會不會被限制不能出國阿

可以請律師幫忙嗎

還是一定要自己去辦

隱居 (勇公) 103-10-04 15:50

您好,不知道您的部分是罰金還是罰鍰,還有涉犯條文的部分,裁罰的事實等等。

本人可以詢問擔任行政執行官的友人。

那有疑問可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妮妮 103-05-28 14:52

律師:您好~
很急~我是賣海鮮食材的美工,因近期收到公文說明為違反食品衛生第28條,有涉嫌po到療效問題,我是依照老闆娘說仿照某一家知名網拍賣海產的,她有寫到療效,我不懂法律,真照拷貝過來修改文案,那目前我去到案說明是要怎麼處理呢?一想到就好害怕,因此留下前科"如果開罰大概會罰多少呢?這罰款我是要一肩扛嗎?拜託給我解答好嗎?

5月30日就要到案說明了!麻煩撥空回覆~謝謝

ps(因文章已刪除找不到了!我該如何處理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7: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說明相關內容您為遵照老闆娘之指示所寫,您僅為美術編輯人員。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向衛生局陳述意見,並提出抗辯事由,否則會被處三萬元以上的罰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華明 (律杏) 103-05-30 19:30

 這會被處6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罰鍰, 這是行政罰, 所以沒有前科問題. 之所以罰得這麼重, 主要是針對企業或負責人的違反行為. 您只為受僱人, 應不會被罰得這麼重. 若您被罰了, 只能事後請老闆娘可不可以幫妳分攤一些. 您可向衛生局說明您是無心之過, 為了工作才這麼做的, 動之以情(但不一定有效) (http://www.lawmed66.url.tw)

迷惘 103-02-21 12:18

前幾天收到衛生局寄發的公文,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依行政法程序第102條法規,於行政處分前通知陳述說明。

事情是這樣的,我出遊時幫朋友買人蔘,但買錯了所以在拍賣上想把它賣掉,

所以PO上拍賣,當時販售的小姐有說人蔘正果對舒緩經痛跟減緩更年期障礙的不適,在網路上也有看到別人寫了類似的話語,所以我在描述上有寫了"有經痛或更年期障礙的人也可以試試,經痛的女生可以在經期前後服用,效果彰",文上寫說這樣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要到案說明...但我在收到電子郵件通知時,已經將其下架,且東西也沒有賣掉...

這樣會有什麼處罰?陳述書我該如何寫?真的不知道這樣會觸法...

煩請幫幫忙,萬分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有涉及療效之問題,所以您應解釋為何會有這樣的標示,但本件衛生局處罰的機會仍然較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56

 如果是初犯,通常只是罰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1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應解釋為何為如此之說明,但仍有可能受罰鍰之處分。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D 102-06-27 13:32

律師您好:

小女子不小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po了一篇如下的拍賣內容,被檢舉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需要到案說明,但我剛上網查了一些一樣在不知違法情況下網拍的民眾有同樣困擾,直指在網拍起始時到被檢舉後過程中,並沒有收到任何警告或者下架的通知就直接被罰款了,孰不知我該如何因應?謝謝您

 

多吃堅果 防脂肪肝!正統頂級越南腰果 四月底剛空運來台 大量購買者可議價唷  ==> 這是標題

全程空運來台, 運送時間短, 頂級腰果半公斤裝, 份量剛剛好. 送人有誠意, 自己食用更健康 !! 超新鮮 !! 帶殼的唷 !!
4/23奇摩新聞報 美國時代雜誌評選出十大現代人最佳的營養食品。這十種食品依次是:番茄、菠菜、堅果、青花菜、燕麥、鮭魚、大蒜、藍莓、綠茶和紅酒。
堅果不僅可以提高血液中(好膽固醇)的含量,還能降低三酸甘油脂,是預防心臟病的最佳配方。===> 這是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也可能會涉及藥事法,屆時主管機關會通知您們到場說明,您們則將整個過程向主管機關陳述,並述明並非知此違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aya 102-06-26 00:48

律師您好:

我有申請一個網路露天拍賣,賣場內純粹二手出清,主要是"以物換物"交流,非營利.

其中"明師中醫減重窈窕茶",是我跟"別的賣家"換來的.(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306260380168)

因為自己用不完,多出一包,轉而刊登在自己的露天賣場上..

結果我今天卻收到了衛生局的信...說我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301274305299)

 我只是依照"前賣家"的轉述到在自己賣場.且茶包包裝本身也說明了"減重茶"...

該茶包是屬"以物易物,偶發轉售,並非以此為業"...不知者無罪,"初犯"是否有"首次免罰"呢?

 

ps.關於[減重窈窕]字面上意思...
[窈窕]我查過教育部字典,"窈窕"不是形容身材的...
[減重]是本身茶包外包裝就印有的字樣

如此一來,還有可能會開罰嗎?懇請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網站管理員 101-03-13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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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1-03-1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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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1-03-1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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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1-03-13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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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06 101-02-25 12:26

 

親愛的律師

您好!

以下是我遇到的問題,希望能得到您的建議。

我在幾年前在露天拍賣刊過一個豆腐乳的廣告,是我媽做的豆乳,我們覺得挺好吃,就po到網上,想讓媽媽賺點零用錢,刊完也忘了,幾年后,收到張函。
因為豆乳是用鳳梨做的,我在前面加了鳳梨的營養成份:"鳳梨含豐富的維生素C、錳和鐵等,助消化,促進鈣質的吸收,有強化骨質的效果 ,里面豐富的蛋白質可促進組織復元,幫助治療瘀腫、扭傷。

鳳梨配到豆乳里,有非常獨到的清香味,食用后,回味無窮。 "


這樣說我違反了食品衛生法,并讓我去做說明,是我哥哥去的,我哥當天就出國了,好象也沒談妥,意思就是對方認為這樣就算違反了就對了。
辦事小姐說我們這樣夸張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我的娘喂,當時po上去的是多出來的幾罐豆乳,我們并不是開工廠的,而且po上網后,也并未賣出一罐,即無受害者,何來的違反?而且受到函后,我們已第一時間把網拍的東西撤下來了,,,所以感到很困惑,也不知道接下去要怎么辦。

我看了一下食品衛生法,這樣的要罰最少四萬,,,,,我們真的一罐也沒賣出去,本來想幫媽媽一把,這下可好,害到她了,這樣也太冤了吧?

請您出出主意,看我這樣的要怎么應對?難道我們真的要當冤大頭嗎?我媽媽現在也沒有收入,我們也是在臺北給別人打工,一下子給人家罰這么多,覺得太冤了。

希望您能幫幫我。

黃小姐 100-10-08 16:56
因為在拍賣網站拍賣鹿茸粉違厲食品衛生管理法19條 內容提到 本草綱目記載鹿茸之藥效:身體發現非常之衰弱時,益顯鹿茸效果。一般精神不振、體能衰退、年老體衰、腎虛症狀諸如腰酸背痛、怠倦無力等。本草綱目是引述自其他產品之網站,若於陳述書陳述出來是否可以減輕罰則?? 煩請您指導,感激,謝謝。
你引述的內容是關於療效的,並不因為你引述的內容來自其他網站或書籍而有差異。
故鄉 100-05-03 17:33

(一天一情話)

情緒起伏難免,但愛妳的心,一直持續著....

【行政法律問題】賣過期食品,違法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賣過期食品,違法嗎(註一)?

【解析】

按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 出、贈與或公開陳列:八、逾有效日期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 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一、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 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 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分別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條、第11條第8款、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3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供 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逾有效日期者,均不得販賣或公開陳列;苟有販賣或公開陳列,經主管機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註二)之規定抽查或檢驗結 果,確有該事實者,主管機關應命販賣者立即回收並銷毀,並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註三);更甚者,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並得廢止 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故商家千萬不要捨不得丟棄或貪小便宜,而販賣或公開陳列過期食品,以免因小失大。
至於食物過期,吃壞肚子,怎麼辦?按「物 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 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為民法第354條定有明文,是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 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 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未保證品質者,則以中等品質視之(註四)。倘出賣人出賣之物於危險移轉時,未具所保證之品質或中等品質(未保證品質者)時,買受人非不 得依民法第354條第2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及民法第360條前段:「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 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出賣人主張「欠缺保證之品質」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或「不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 少其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另若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民法第227條亦規定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更甚者,倘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註五)。是「食物過期,吃壞肚子」之買受人,除「得解除其契約」外,更得請求 因「加害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12日台灣論壇首頁>同行同業> 法律專欄>賣過期食品違法嗎?改寫而成。
註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得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為之規定者,得命暫停作業, 並將涉嫌物品封存。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於輸入時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前項之措施。中央主 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市售之前項物品為第一項之措施。」參照。
註三:實務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09月09日91年度簡字第987號判決: 「但查,系爭違規產品陳列於貨架上倒數第二層上,依現場檢查紀錄並未有標示退貨區,且該等逾期食品之有效期限分別為九十年一月、八十九年十二月、八十九年 八月,與衛生局人員稽查現場當時相距一年至一年半左右,顯非臨時供退貨處理之處所,原告主張該逾期食品置於貨架上係做退貨處理一節,核非可採。又原告雖曾 提出立泰食品有限公司證明單載明該公司業務員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至原告處整理到期貨品,將退貨放於貨架底部,因該公司作業程序,要有送貨時,才請送貨先 生順便取回等情。但查該證明單所記載時間為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其所指整理到期貨品時間距上開食品有效期限已逾一年以上,原告在上開一年多之時間,仍未將 逾期商品下架處理而置於貨架上,自有致誤導消費者購買,從而被告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八款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予法定最低 罰鍰三萬元,並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前回收市售暨庫存該違規食品銷毀,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 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罰鍰三萬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資參照。
註四:類推適用民法第200條:「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 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 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之結果。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5年06月21日94年度上易字第774號民事判決:「(六)綜上,兩造就系爭產品之買 賣屬種類物之買賣,上訴人僅指示被上訴人給付其電腦網頁所示雷射二極體(LD)產品規格之產品,並未約定系爭產品是要用於 1mW(毫瓦)以下之雷射光筆,則依民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給以中等品質(3至5mW)之系爭產品,應認被上訴人已依約履行。況兩造之買賣契 約關於買賣標的品質係以上述電腦網頁之記載為約定內容,而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產品規格,符合上述電腦網頁中記載之規格,對照前述鑑定報告,如將系爭產品 用於3至5毫瓦光學功率之應用上,即可認無拉光絲現象之瑕疵,則上訴人未依契約所描述( Description)系爭產品之典型操作功率3至5mW為使用,而將系爭產品使用於光學功率1mW 以下之雷射光筆,因此所產生之拉光絲現象,自不能認系爭產品為有瑕疵,堪予認定。」、94年03月02日93年度國貿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被上 訴人…(四)縱本件買賣並非民法第388條之貨樣買賣,依民法第200條規定,上訴人至少應負交付中等品質鞋品之義務,即通常一般可接受之正常標準,至少 可耐穿經年。」等可資參照。
註五:此又稱因「加害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實務上,最高法院95年03月31日95年度台上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原審以系爭瑕疵非屬加害給付,且已回復原狀,上訴人不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云云,亦有可議。再系爭瑕疵經補強後,雖已達原結構之設計強度, 惟上訴人主張『建物修補後,外觀可明顯看出樑柱錯放、位移、未對齊、成棒棒糖狀、不相銜接、外凸、內凸、懸空等情形』,並提出照片為證(同上卷一○六頁背 面、原審更(一)第一卷六四頁以下),則原審認於系爭房屋結構符合原設計強度後,即無減損其交易價格,是否符合經驗法則?自待進一步說明。」、95年03 月09日95年度台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但上訴人一再主張其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不完全給付中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本即包含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之性質,故不論依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皆可依重建基金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代行訴訟等語(原審卷六七頁、二七四頁), 核屬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原判決疏未說明其取捨之意見,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等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