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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漏水住戶向管委會提出修繕

  • k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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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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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請教您

     本社區頂樓住戶向社區管委會存證信函

    說明頂樓漏水情事,並要求於頂樓加蓋鐵皮防漏

    說明之

    該戶頂樓漏水已多次要求建商修繕修繕成效不好

    (訊問建商,建商回應,只要有問題,都會處理,但都處理不好)

    該戶也自行請防水廠商來施作防水工程,未能達到防漏

    該戶是第二手,這種相關的責任應該是他與前屋住及建商的問題才是不是嗎?

    頂樓區域管委會有管制住戶不得在該區域作私人活動或擺放雜物

    該區空曠並管制得宜

    這部份責任還是需由管委員負責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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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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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2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若頂樓漏水係因防水層老化、自然耗損,因頂樓屬於共用部分,相關修繕費用應由管理委會員從公基金中支出。反之,若係因住戶加蓋或其他因素所致,應由該住戶負擔。若造成樓水之原因是前屋主,另可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向前屋主主張,但要注意消滅時效之問題(知2年,不知10年)。 建議先向管理委員會反應,若不處理或處理不好,可修繕後再向管委會求償或全體住戶求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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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5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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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委會可置之不理,待對方提起訴訟,再針對其民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及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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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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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5 20:49 最後編輯日期:105-01-05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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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委會可置之不理,待對方提起訴訟,再針對其民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及辯論之,對方為原告,需盡其舉證責任,證明管委會具有可歸責事由,通常法院會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等第三方機構鑑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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