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假爭議
- 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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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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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長期照護機構,分為行政(週休二日),與照護單位(輪休排班制)。因是輪值三班制,1/16原來是不給加倍工資的,在我們的爭取下現在有了,卻變相修改要選舉當日上班的人,該一月例休變成9日,再給我們一日雙倍薪(換算等於兩日薪水),意思是用錢買我們的休假。我不解的是:1.公司擅自這樣更動我們的例休,這樣合理嗎?(人事主管表示勞工處說這樣處理合理,但我所詢問與他方是出入的)。2.擅自把假改為薪資給予,完全沒有經過工作人員知請同意,這樣有符合勞工規範嗎?3.若要申訴須檢付哪些證據,Ex班表.....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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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7 17:02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7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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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若有經過勞工同意或依照預先公告之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而進行調整並無問題。
2.若未經勞工同意則要判斷工作規則有無特別規定能夠調整,且調整需要符合勞基法之規定。勞基法原則上工作七天要休假一天,且要給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4.1/16是投票日原則上要放假,但如果徵得勞工同意並不妨礙投票,且加倍給予工資則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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