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老闆遇到好員工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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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8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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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不得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否則會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之事由,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雇主片面減薪及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不會構成侵占罪,你頂多只能請求給付工資。 可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動檢查及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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