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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侮辱行為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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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1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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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關於「重大侮辱」的抽象標準,我查一個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1.按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

          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於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
          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有明文規定。而所謂侮辱,係指
          以言語或舉動使他人覺得難堪而言;至「重大」與否,則
          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
          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
          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
          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端視該勞工之侮辱行為是否已
          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以為斷(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參照)。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分 別規定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知悉其所可能 面臨法律關係之變動,基於誠信原則,雇主有告知勞工其 被解僱事由之義務,不得隨意改列解僱事由,亦不得將原 先列於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於訴訟上變更為以他項事由 ,解雇勞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2024號判決參照) 。」

    二、具體的案件我摘要判決理由給你參考:

    「惟衡諸原告僅為國小畢
          業,長年在工地工作(見上開不爭執事項(七)),平日所接
          觸者亦為勞動階層,使用之語言習慣或較為粗魯,乃屬人
          情之常,且當日原告與證人翁○○就公司管理方式已先有
          爭執,原告因一時情緒激動,使用三字經、四字經等不雅
          文字,在所難免,其主觀上應僅在表達自身之憤怒與不滿
          ,非故意貶抑他人之人格,縱證人翁○○情感上有受侮辱
          之感覺,仍難認原告所為已該當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所定「重大侮辱」之要件。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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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2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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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法律的解釋及適用是法官的職責,如果有爭議進入訴訟,是否構成重大侮辱行為?這當然是由法官來認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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