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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 會員合約(契約)終止問題

  • 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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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4 06:18 
  • 文章人氣:550
  • 個人積分:2
  • 你好,本人是在2015/9/7日與健身房簽約,

    合約期間:36期

    繳納分期:24期

    入會費:0元

    手續費:6888元  (與業務專員討論後此費用不需繳納,此項應可略過)

    月繳費用:1782元

    已繳納:4期,除去便利商店手續費共7128元

    實際使用為期一個月

     

    從簽屬契約開始,本人便開始成為會員並進入該健身房運動,到9月底為止便沒再去運動,因為工作關係影響及其他事項的變故,於十月初想要終止其契約,與專員談論過後,想終止就必須繳違約金,需計算實際使用月數及手續費印象中金額為9000多,

     

    專員提議我採用轉讓方式,比較不會吃虧,建議我找一樣有興趣運動的人轉讓合約,但是本人認為想快速找到稍微有點難度,因此詢問有沒有其他方案,專員也提議另一種會籍暫停的方案,可以在暫停期間尋找合適的人,但是這期間費用必須繼續繳納,我採用後者,現在2016/2/4,還是找不到合適的人,因此想直接終止,在不久前看過契約後,問題便產生了。

     

    以下為契約內容中提及的會員終止項目

    契約終止時,本中心依下列方式退款

    A.所有已繳交之入會費、手續費$6888不得退款

    B.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籍費用"<定型化契約>後退款,未滿十五日者已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以下為本人的疑問

    1:我想這兩條都是提及退款給消費者才是,為什麼還需要再付違約金?契約翻了三遍,看了四次,完全沒提及在終止合約的情況下需要付違約金。


    2.必須承認我愚鈍,不需繳納的手續費被專員填上6888金額,雖然以內容來判斷,一開始既沒收錢,合約內容也提及不得退款,在這方面沒有損失,但是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到第二條B項目,以文字來敘述的話,我判斷應該是沒有關聯及損失與任何不利才是。


    3.目前是以退款給消費的角度來判斷B項目計算的公式為

    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及費用

    1782*4=7128    1*2*1782

    也就是  7128-(1*2*1782)=3564元


    但是目前是以退款給消費者來看,因為內容沒提及需要付違約金,所以我可以認為終止合約對我不利的只有已繳納金額的一半,另外一半金額可以取回。

    但若是反過來,真的有違約金(十分確定契約沒提及),那麼我只需付3564的金額作為違約金,跟當初專員談論的9000多有很大的差異。


    重點總結:以契約內容文字及我的觀點判斷,那位專員不僅向我收取不該存在的違約金,而且跟我計算的金額有很大的差異,那麼那位專員可以算是詐欺?如果真的存在違約金,也還是與我計算的金額有很大的差異。

    如果可以,希望面對面的與專業律師對談,其契約與繳納收據依然完好。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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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4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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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本案必須證明該名業務員係故意以詐術騙使你多付錢,才有成立詐欺罪之可能。

     

    2、法院較有可能將本案認定為一般民事糾紛契約內容若有顯失公平的條款,可主張因屬定型化契約又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是您可主張違約金或手續費應酌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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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4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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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這類糾紛很多,所以可以參考的判決也多。

    二、多查一些判決就可以知道法院是怎麼算的。

    三、我當過近五年的法官助理,法官常要我查判決給他們參考,所以你在處理前先研究就會先知道法官在想什麼。

    四、以前有個全國武術冠軍教我隨時隨地都能運動,就算手不能動腳不能動,肚子重複地出力放鬆也是運動。如果你很忙可以考慮這個方法。

    五、這金額不大但通常來問律師健身房問題的人為的都是個公道。

    六、快過年了預祝你新年快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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