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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債務人死亡後繼承人與債權人關係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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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04 16:08 
  • 文章人氣: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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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沒有陷於違約,我方不能直接要求解約賠償

    2、主要應該要判斷原本的甲乙丙公同共有的原因是什麼來判斷,該公同共有的淺在部分能否處分,不能一蓋而論。

    3、倘若也是繼承,則可以依據買賣契約關係、繼承關係、代位關係來要求甲的子女來履行。倘是基於祭祀公業等關係公同共有,可能因為規約限制處分權,屆時就是無效的契約

    4、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契約書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有無起訴之機會才能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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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14 21:34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698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公同共有土地並未有應有部分,因此這種買賣契約並無法過戶,若有約定分割後過戶,則只能等待分割。而甲死亡,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會由繼承人承受,可向繼承人主張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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