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05 11:20
- 文章人氣:91
- 個人積分:14010
- 律師評價:189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
依照民法 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只要有繼承權的人都必須辦理拋棄繼承,因位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子女都拋棄繼承,就由孫子女繼承,因此必須辦理全家的拋棄繼承,可由一個人委託辦理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第 1/1 頁
- 1
共 4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