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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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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6 16:14 
  • 文章人氣:84
  • 個人積分:102090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提出對方行使探視權將不利未成年子女證據,方有機會可限制對方行使探視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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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6 17:22 
  • 文章人氣:86
  • 個人積分:269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聲請執行部分,要看你們之前協議扶養費給付之性質,若是私下協議,可需提起訴訟勝訴確定後才可執行,若是調解或法院和解,可以直接聲請執行。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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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6 17:23 
  • 文章人氣:84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如對方有虐待小孩或在照顧教養上對小孩有何不利之情事,可向法院聲請禁止對方探視小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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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7 11:02 
  • 文章人氣:106
  • 個人積分:590
  • 律師評價:19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26號
  • 您好:

    一般情況下,會面交往或探視是父母之一方對子女之權利,多半無法限制之。除他方有騷擾傷害或其他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實證,才能聲請法院禁止或停止其會面交往之權利,亦無法單方面地強制執行或剝奪,仍需透過法院認定始得為之。

  •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電話:04-23726102 手機:0955833247 有詳細問題皆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