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金強制執行繳納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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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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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向法院起訴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之訴,因您成為股東當時僅為6歲,並無表達意思之能力,而您的法定代理人將您設定為股東之行為,並非有利於您,是以您可主張股東身分不存在,建議應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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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查個判決給你參考[ 本於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之一貫意旨,亦應認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不得充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是上開公司法有關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清算人之規定,應予限縮解釋,僅以有行為能力之股東全體為其清算人] [參考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8號]。
三、如果同時有董事的身分的話,我幫你查一個判決:[ 本件原告既無行為能力,自應予當然解任,是兩造間之董事及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亦已不存在] [新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1452號]。
四、除了年紀之外,還可以主張未出資:[ 查本件原告既未出資擔任股東,則其與被告間自無股東關係,又原告亦非經被告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所另選之清算人,是自無由 為被告之法定清算人亦堪認定] [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
五、主張年紀太小的案件的舉證責任,判決摘要:[ 原告主張其等從未投資被告公司,亦未同意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股東,故非被告公司之股東等節,均屬消極事實,如有爭執,自應由主張該等事實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迄埃為相關之主張及舉證,本院綜合上開各情,因認原告所主張其與被告公司間並無股東關係存在乙節,應可採信] 。
六、上面這個案件原告的情況跟你一樣,都是年紀很小就被登記成股東的,所以這個案件值得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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