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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強制執行繳納

  • 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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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9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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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有一個案件能否請您幫忙,家父於103年過世 最近我收到牌照稅欠稅未繳 。由於父親是用公司行號買貨車 公司行號裡面含有4個股東 我就是其中一個 當年我才6歲 就被加入股東 完全是不知情的情況下 現在父親已經過世了 稅捐處強制執行我們要把這些欠稅繳清。我們實在沒有能力 因為我們完全沒有收到追討股東的單子 今年度才開始追討股東。假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列為股東 能不能有扳回的空間?(追討最早的日期是96年度,最晚是101年度)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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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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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您可向法院起訴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之訴,因您成為股東當時僅為6歲,並無表達意思之能力,而您的法定代理人將您設定股東之行為,並非有利於您,是以您可主張股東身分不存在,建議應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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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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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可以考慮。

    二、我查個判決給你參考[ 本於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之一貫意旨,亦應認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不得充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是上開公司法有關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清算人之規定,應予限縮解釋,僅以有行為能力之股東全體為其清算人] [參考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8號]。

    三、如果同時有董事的身分的話,我幫你查一個判決:[ 本件原告既無行為能力,自應予當然解任,是兩造間之董事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亦已不存在] [新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1452號]。

    四、除了年紀之外,還可以主張未出資:[ 查本件原告既未出資擔任股東,則其與被告間自無股東關係,又原告亦非經被告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所另選之清算人,是自無由 為被告之法定清算人亦堪認定] [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

    五、主張年紀太小的案件的舉證責任,判決摘要:[ 原告主張其等從未投資被告公司,亦未同意登記被告公司之股東,故非被告公司之股東等節,均屬消極事實,如有爭執,自應由主張該等事實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迄埃為相關之主張及舉證,本院綜合上開各情,因認原告所主張其與被告公司間並無股東關係存在乙節,應可採信] 。

    六、上面這個案件原告的情況跟你一樣,都是年紀很小就被登記股東的,所以這個案件值得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