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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暫時處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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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6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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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您好

            我與前妻的改定監護訴訟進行中. 一審法院已經改判給我.目前杜方抗告中. 在一審判決前.因為對方一直不給我探視.書記官建議我聲請暫時處分.法院也同意聲請並且 要求對方及親屬"會面當時"不得在場(裁定書有寫理由因為前妻或親屬在場.8歲小孩無法自由表達意願).而且我們是在派出所交付. 即使我聲請強制執行.但是對方還是以無法有第三者可以協助. 而必須由其親自在場交付 以致每次小孩子面對父母忠誠而感到焦慮.令人不忍...請問:

    1.既然法院規定前妻不得在場.她是否可以藉口要親自交付為由而在場嗎?我是想說她大可以要求小孩在派出所等我 再請警員幫忙看一下....

    2.第一審法官並沒有讓小孩子表達意見.社工也沒問過小孩子意願.對於家事法第108條的"應"在改定監護事件裁定前.讓小孩子陳述意見之規定. 是否適法官疏漏?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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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6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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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不得在場指的是對方交付小孩後應離去,不是指不能帶著小孩交給你

    2. 是否傳喚小孩到庭是法官的裁量權限,也有訪視報告關於小孩意見欄位可以參考

  • 手機:0983252498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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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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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其實去質疑這些程序瑕疵

    不如讓程序快速進行

    並且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先將孩子監護權暫訂給你

    並由對方交付給你

    把孩子帶在身邊

    這樣比較能解決問題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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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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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不得在場指的是對方交付小孩後應離去,不是指不能帶著小孩交給你

    2. 是否 ... (恕刪)

     再請教律師

    1.目前情況是  如果父母都在場 小孩子無法依自由意志跟我走.反而會跟著前妻離開派出所(法官在裁定書也有說明 為何前妻在會面當時不得在場的原因)

    2.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是明文規定應讓小孩子表示意見.而且訪視報告也沒有訪視小孩子.小孩意見欄位空白.

    以上  再煩請律師解惑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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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6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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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將對方之言行舉止加以蒐證錄音錄影,作為二審時提出攻擊對方非善意父母,無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著手,不適任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較為全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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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6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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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將對方之言行舉止加以蒐證錄音錄影,作為二審時提出攻擊對方非善意父母,無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著手,不適任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較為全面。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劉師婷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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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7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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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一般來說,會面交往之進行,對方攜未成年子女

         至派出所後,由您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對

        方不得干涉,依您所述,派出所應為交付地點,對

        方藉故在場干涉,建議應由第三方(例如:社福團

        體、社工)協助您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排除

        對方之干擾。

    二、就子女意願,目前您的子女為8歲,已具有適度表

         達意見之能力,又基於子女陳述意見權之保障,子

         女意願亦屬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之重要因素之一,

         建議您可向法院表達此部分之意見。至於法院藉由

         社工進行訪視,詢問子女之意願,而您的訪視報告

         子女意見欄為空白,不知道社工訪視時子女是否陪

         同在旁,抑或是子女意願經彌封而不得閱覽,必須

         視您的事實狀況,不可一概而論。另外建議您可聲

         請選任具社工背景的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之目的

         係為子女最佳利益而設),透過程序監理人之訪視,

         將子女意願、您與子女之實際互動等,呈現於法院

        ,向法官作出適當之評估建議,也是一種方式。

    三、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0條第

          1項第8款:「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

          為下列之暫時處分:……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

          時性舉措。……」暫時處分之內容,自包括未成年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暫定由您任之。

    四、若有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請您提供一審改定監護之

         裁定、暫時處分之裁定及其他相關資料,至本所進行諮

         詢。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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