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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提到未出席就視同放棄是否具有效力?

  • A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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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1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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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前陣子收到叔叔寄來的存證信函

    要求於下週日回家進行協商奶奶的照顧事宜。

    其中有些主張僅屬片面事實,但其要求大家回家協商,

    並強調當日未出席也未委任其他兄姐出席則視為無意見。

    我想詢問這樣的主張與時間的訂定是否具有效力?

    若我方不認同或時間難以配合是否需要回覆信函?

    萬一若真的討論協商,決議為對我較為不利,我應該又如何進行救濟或主張?或當天一定得完成協商決議?

    感謝您的回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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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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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未出席,而親屬會議依法決議的話,我方仍然受到拘束,倘若對於決議不服,可以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2、建議出席或是委託他人出席,否則日後除遭拘束外,之後可能會另外產生給付扶養訴訟爭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A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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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1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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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但關於親屬會議的法條部分,我不是很清楚。
    因此若問題敘述為:
    奶奶共有7名子女(均在世),過去老么與之同住在古厝,因此過去比較多事情由其代勞。
    過去數月主要照顧者變為大姊一家,但年後老么將大姊一家趕走。
    後來因老么自覺無法妥善照顧,因此寄了存證信函要求大家回去協商。
    ............................................................................................................................
    我不理解的是:

    1. 在本例中親屬會議的邀約應如何為之(由誰發動)?
    因為這裡是由老么訂定時間與日期就以存證信函要求大家為之。
    2. 奶奶以90多歲高齡,因此同輩與長輩均已過世,
    這樣在有7名子女的情形下,親屬會議的成員為何?
    3. 若未達3成員出席,不得開親屬會議,那麼其主張未出席視為無意見,是否根本不具效力?
    4. 若有人主張為什麼要聽老么的話而刻意不去參與,能否主張該親屬會議具有瑕疵?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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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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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依您所述情形,親屬會議沒有現存的法定成員,除非有法院介入,否則根本無法有效召開親屬會議,當然更不會有親屬會議的決議效力。但奶奶的子女仍均有扶養義務,關於扶養方式還是應另行設法協商解決。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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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1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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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存證信函不具有法律效力,看看就好,不用太過緊張,即使有任何決議,您亦可置之不理,待對方對您提告,再行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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