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命令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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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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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及建議如下:
1. 若您的員工對於自己的債務不甚清楚,建議他速向執行命令上所載聯絡方式與法院書記官聯絡,將案件卷宗資料影印回來研究,若發現債務並未存在或有消滅之事由,則可考慮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異議之訴,並再依第18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2.若該員工確實仍在公司工作且仍有受薪,公司有義務要依照執行命令所載將一定數額之薪資扣留,若法院嗣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這時候債主就可以針對經扣留的數額向向公司請求,若公司置之不理,就會導致債主依循民事訴訟途逕向公司請求給付。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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