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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相關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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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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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4條規定,甲的繼承人為甲之配偶、A之二位子女、BCDE,其中甲之配偶、BCDE應繼分各六分之一,A之二位子女代位繼承A之應繼分,每人各十二分之一。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辦理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就無法辦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4956249 不會,但6個月內未申報遺產稅除補稅外會處罰鍰,6個月內就動產部分未辦理繼承登記會處罰鍰。 繼承遺產包含債權債務,會變成公同共有狀態,繼承人固然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繼分之遺產稅,但對於其他繼承人應繳納之遺產稅稅捐債務,仍須連帶負責。 任一繼承人都可以辦理繼承登記,準備好文件辦理即可,但會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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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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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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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配偶先依婚姻財產分配取得一半財產,剩餘的由配偶、BCDE各取得1/6,A之兩子女各取得1/12。

     

    2、拋棄繼承須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未辦理拋棄繼承即成為法定繼承人,負有相關法律上之權利與義務。

     

    3、繼承必須一併辦理後再主張遺產分割,無法就自己之遺產持分單獨辦理繼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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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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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為往生者,配偶仍在世,二人育有子女ABCDE五人,但子女A比父親甲更早往生且A育有二子女,分其遺留的財產-土地(土地為甲繼承父親的遺產,不是跟配偶婚後共同打拚)會如何分配

    請問:配偶是需提出請求權才可以分得一半?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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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30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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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可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剩餘的才是遺產,由配偶及BCDE各分1/6,A的二名子女各分1/12。

    剩餘財產並不是每項財產個別分配1/2,這是常見的錯誤觀念,計算剩餘財產分配額請參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繼承而來的財產不用計算在內。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