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侵占、毀損 > 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

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

  • angus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4 23:03 
  • 文章人氣:705
  • 個人積分:18
  • ??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 有什麼要注意的事嗎?

    (我前公司東西不見, 然後告我侵占, 之前有去做過筆錄, 但東西不歸我管, 警察也說我不知為何要去, 然後也沒證據跟我有關)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4 23:15 
  • 文章人氣:177
  • 個人積分:14588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無侵占事實,要嚴正否認犯罪並要求告訴人(公司)提出證據證明你有侵占事實,否則應給予不起訴處分。若告訴人捏造犯罪事實可提告誣告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5 00:06 
  • 文章人氣:123
  • 個人積分:13406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沒有做的事不要隨便承認。

    二、前公司如果是誤會的話沒有一定要主動告他們誣告

    三、雖然舉證責任不在你,但如果你想要自清的話可以考慮去做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5 10:09 
  • 文章人氣:133
  • 個人積分:7600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應該是相關人等全告

    亂槍打鳥型的告法

    你可以反告誣告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 請直接致電或LINE 在本頁面回覆律師無法得知 執業區域:台中.彰化.雲林.苗栗.南投.台北.桃園/蘇文斌律師區域:台南.高雄.嘉義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5 12:05 
  • 文章人氣:154
  • 個人積分:921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竊取的客觀要件:對於他人之動產,以和平方法秘密破壞他人對該動產持有,進而建立自己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因此,要構成竊盜犯罪的故意,必須要明知構成竊盜犯罪的事實,並且要有意使該事實發生,就是行為人要明知某物為他人之動產,並且知道自己的行為將能和平且秘密破壞他人對該動產持有關係後,仍然決定付諸實行。
    所以說,刑法13條的故意中所謂有意使其發生,僅是指有意使構成犯罪的行為發生,就是決定實行的意思。
    至於行為人想以犯罪行為達到何種目的,就不是刑法13條有意使其發生的範圍,例如行為人可能是基於破壞他人動產而竊取,也可能基於一時借用而竊取,刑法中有關意圖的規定,其實是別種意義的主觀要件,也是純粹就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規定,例如不告而取用他人動產,雖沒有不返還的意思,但是客觀上還是構成竊盜罪的行為要件。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免費通話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處理此類刑事案件備足豐富實務經驗提供與您分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
  • 陳敬人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5 16:08 
  • 文章人氣:142
  • 個人積分:2728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