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警局..偽造文書
- 朋友要慎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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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2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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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去警局報案.有關我89年被同住好友冒名盜用申辦門號!我怕時效過長無法處理!但警察說時效是由發現被盜的時間開始算起.不是由事實發生時開始算!我現在才發現所以是由現在算起N年內沒處理才會有過時效的問題!很怕菜鳥警察弄錯...所以想請問律師們真的是以發現時開始算的嗎??我朋友現在已經承認是他用的...但是他只願意負責他使用的部分並不想就我損失的部分負賠償(我因為這件事情已經無法在現在就任的公司升正職了.公司說等我處理好這件事情再升.以免以後因為要跑法院影響到工作!)而朋友給我其他兩隻SIM卡的時候也沒說明有綁約.我沒在約滿就因欠費未繳所以產生違約金...這些他都不願意負連帶責任!因為他認為雖然他沒講但是是我自己沒用滿期限的....不算他的錯!請問就這部分我要怎麼自保???煩請幫解答....感恩阿....orz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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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2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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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訴權時效是從犯罪成立日起算,並不是從發現日起算,若89年成立犯罪,依舊法時效十年已過,警察雖然弄錯,但送到檢察官那邊若發現時效已完成,還是只能不起訴處分。另外,民事侵權賠償請求時效二年,這才是從發現時起算,但從侵權行為發生起若已超過十年,恐也已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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