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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離婚,在離婚前二人共同開立的店負責人為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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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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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離婚后,此店現實際經營者為前夫,但設立所登機的負責人為妻子離婚后並沒有去更換負責人的名字,但因前夫現在有賭博行為,他有可以拿此間店去抵押借款嗎?這樣是否會牽連到前妻?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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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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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女方是負責人,則男方無權以該店用作抵押借款

    2、建議可以協議變更登記負責人,倘若對方拒絕,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向法院訴請變更登記負責人。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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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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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若該事業在名義上登記為為妻子,並不會產生您所提到「拿此間店去抵押借款」之情形。 附帶一提的是,若該店實際上雙方均有出資而共同經營的話,可能成立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的合夥關係,前夫在法律上對於該店的確有法律上權利可以主張(例如結算並分配利益、清算並返回出資額),但由於合夥權利依民法第683條規定並不是可以任意移轉的,因此不能擅自讓與或是依民法第900條規定設定權利質權,總之,結論也是不會產生您所提到「拿此間店去抵押借款」之情形。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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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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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