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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詐欺

  • 阿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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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1 23:56 
  • 文章人氣:490
  • 個人積分:26
  • 一開始我提款卡存摺簿掉了  存摺簿上面有密碼  之後有受害人告我報警告詐欺  才知道被當人頭  現在偵查庭已經開完了  然後有收到一份起訴書  上面寫說普通詐欺罪    還有寫什麼 詐騙集團共同意圖說不為自己所有 孩有一些看不懂了 可是到現在沒有接到電話已經抓到詐騙集團  是什麼回事呢 問承辦案件的警官 也說孩沒抓到 可是上面寫說 詐騙集團共同意圖說不為自己所有   

    到底是什麼回事@@?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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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2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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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代表您被當作共同詐欺犯被起訴了,接下來法院會審理。

    2、倘若您否認犯罪,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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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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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的情況,您的提款卡及存摺是被詐騙集團拿去利用,詐騙集團的成員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或是刑法第339-4加重詐欺罪,而您可能也被認為是共同正犯之一或是幫助犯而被檢察官偵查起訴。

    2.  雖然您在當初並無任何幫助詐欺或共同詐欺之意思,但上1.刑事責任不輕,務必謹慎面對,儘速委請律師至法院閱覽卷宗,將偵查階段所有證據資料影印完後研擬案情、思考訴訟策略。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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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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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6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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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本所聯繫。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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