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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 阿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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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10:28 
  • 文章人氣:566
  • 個人積分:26
  • 律師您好 我有一位朋友 被當人頭 他一開始是看到賴 有個陌生男子密他 說他是中國證卷 需要配合的人開戶  然後說可以領到錢 於是我朋友就把純哲提款卡給他了   之後發現被當人頭  被叫去做筆錄 孩有偵查庭  一開始他怕她家人罵他 所以做筆錄的時候說提款卡 跟純哲 被撿走  其實是被騙走@@

      之後她收到傳票 要去開庭  好像是詐欺共犯  那開庭他要怎麼講比較好 @@ 因為他也不是故意要幫助詐騙集團  他也是被騙的一個  詐騙集團的人還沒抓到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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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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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 │ 律師證號:100臺檢字第9349號
  • 回覆 阿毛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有一位朋友 被當人頭 他一開始是看到賴 有個陌生男子密他 說他是中國證卷 需要配合 ... (恕刪)

    您朋友的情況在實務上經常發生  一般法院皆會認定有幫助詐欺之情況而論罪,建議若事實證據已明朗無可辯駁者,可朝爭取緩刑或減輕其刑的方式做主張

  • 鑫見律師事務所蘇淑珍律師 TEL:06-2367352 LINE ID: annsui2013 手機號碼: 0954084052 電子信箱:annsui2013@gmail.com
  • 江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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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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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也遇到相同問題。ling072323ling@gmail.com

    想問一下大概多久開偵查庭,因為我是今年3月時被騙,已經做完筆錄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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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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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這類詐欺案常是涉及到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而你若是具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則會被論以幫助犯。

    2. 法院通常會依其他共犯之陳述、您當出聯絡的內容及主觀的認知來進行判斷究竟是屬於共同正犯、幫助犯或是在特殊情況下為無罪。

    3. 涉及刑事案件,務必謹慎為之。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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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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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其有利之判決,避免自己亂說話,成為對自己不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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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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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偵查機關會以幫助詐欺之方向偵辦,實務上大概會被判兩個月可易科罰金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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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6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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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本所聯繫。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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