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委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蠻幹違反社區利益.
- 袁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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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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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於區全會中決議:與原管理公司續約在案
但主委操弄先是要與管理公司降價, 破局後和約談不成, 經所謂的公開招標選定更貴的管理公司, (每個月漲了近萬元)..
請問: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主委應不應遵守? 不遵守是否違反法律?
2. 主委蠻幹, 除了違反區全會的決議, 更讓社區利益受損, 是否有犯了背信罪?
3. 想透過法院程序先暫止新的合約, 需透過什麼樣的程序? (例如:假處分之類, 可行嗎?) ,法院所需費用不知要抓多少預算? (即:律師費另計, 除律師費之外的費用)
謝謝! 袁克巍 上 - 袁克巍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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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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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48條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行政上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背信罪,但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惟與管理公司之契約可能仍然會生效。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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