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解約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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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6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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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國101 年6 月6 日修正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7 條第1 項規定,消費者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又契約之終止,乃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故您在契約期限屆滿前,仍得隨時時終止契約。 而再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 條第2 項第2款規定,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 另外,由於您個人資料已留於該健身房,在未來仍有可能用做其他不當用途,建議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要求刪除先前留存的個人資料。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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