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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義務勞務等相關程序後 銀行新開戶問題

  • 歐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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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2 03:15 
  • 文章人氣:504
  • 個人積分:4
  • 您好 我在2012年郵局成了人頭帳戶
    之後在同年五或六月時緩起訴處分 八月完成義務勞務
    2013年 至郵局重新開戶

    四年過後的現在因為想出國
    去台灣銀行想開戶 銀行說我曾經有緩起訴

    五年後資料才會撤銷 無法辦理
    所以要等到2017年才能辦理開新帳戶以及網路銀行等服務

    請問律師先生/小姐
    我只有等待時間到這個辦法了嗎

    或是不是我當初沒有去辦理緩起訴案件撤銷的動作
    才會要等五年

    當時的資料因為爸媽說觸眉頭
    全都丟了
    有辦法重新去法院或是地檢署申請一份嗎

    麻煩您回答了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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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2 20:52 
  • 文章人氣: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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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取得緩起訴之後,應該去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2、倘若處分書遺失了,可以向檢察署聲請補發。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