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策略出錯可以找員工賠償損失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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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30 11:53 最後編輯日期:105-05-3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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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看你是否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導致公司受有損害,若你只是依照A之指示,並機械式辦理,完全不用審查、準備文件(例如A指示你寄送文件出貨),或根本無權限審查,則你並未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反之,若有疏漏,仍然會有損害賠償之問題,惟你可以主張主管A指示有瑕疵,依與有過失,減免賠償金額。 B僅係主張公司之權利,尚在社會通念容許之範圍之內。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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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30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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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所述的事實,判斷您與公司間的勞務關係應屬於民法第482條以下所規定「僱傭契約關係」,也就是您受僱於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親自履行職務、從屬於公司而為公司業務的經營而勞動、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前述條件如皆符合,您與公司間即屬「僱傭契約關係」,這部分的重要性在於,經營判斷究竟應該由您個人負責還是主管負責,按照您目前所述,應由主管負責而不是由您負責。 但公司另有可能會拿出作業準則(這部分每個公司的狀況不盡相同,不是每間公司對於每項作業都會訂立準則)來作為責難的依據,但只要沒有重大違背職務義務的情形,仍難以成立賠償責任。 另外公司表示要進行追償,在法律上不會評價為不法行為,因此也不會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成立的空間。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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