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
- 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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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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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老闆覺得員工月休8天太多所以說只能修4天另外那4天不準休,薪水照舊!(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2.5/31去勞工局薪資申訴調解,公司收到馬上出一個公告本員工不適任原本工作調離轉為助理工作!原本上班時間7點到17點,現在更改為8點到17點!
(老闆可以不經過員工同意調離我該本職工作嗎?)
3. 去年5月10號到職目前還在職,公司不但不給國訂假日的假也不給特休(要如何追討我應得的休假薪資)
4.老闆之前一直說若員工要找那麼好福利的公司請離開去找別的符合你福利的公司!(這樣可以跟老闆追討資遣費嗎?)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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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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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公司可在勞動契約範圍內調整員工之工作內容,但如已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內容,可向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2、公司若有不給假日或其他違反勞基法之情事,您亦可向公司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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