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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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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3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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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月老闆覺得員工月休8天太多所以說只能修4天另外那4天不準休,薪水照舊!(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2.5/31去勞工局薪資申訴調解,公司收到馬上出一個公告本員工不適任原本工作調離轉為助理工作!原本上班時間7點到17點,現在更改為8點到17點!
    (老闆可以不經過員工同意調離我該本職工作嗎?)
    3. 去年5月10號到職目前還在職,公司不但不給國訂假日的假也不給特休(要如何追討我應得的休假薪資)
    4.老闆之前一直說若員工要找那麼好福利的公司請離開去找別的符合你福利的公司!(這樣可以跟老闆追討資遣費嗎?) 

    5.薪水也月薪25000確只有加保勞保21,000這樣是否不符合?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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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3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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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休假制度要符合勞基法之規定,工作7日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目前看不出來有違反規定,但依你所述,若原本勞動契約約定可休假8日,雇主未經你同意,不得擅自變更休假制度,否則會違反勞動契約,可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調動職務要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之調動五原則,否則不合法。 特別休假要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辦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若因可歸責於雇主致未給予特別休假,可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要求發給工資。 若係經常性給與,就是工資。高薪低報會造成你勞保給付及勞工退休金提撥之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並向主管機關檢舉,會依法處罰鍰。另高薪低報會構成業務登載不實,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可向勞工局檢舉,進行勞動檢查及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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