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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提告

  • 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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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8 15:25 最後編輯日期:105-06-0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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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禍事故初判表上註記 第一當事人:涉嫌機車駕駛人所戴安全帽未繫扣環或未扣緊帽帶,至安全帽掉落路面,影響車輛通行安全。 第二當事人:涉及駕駛失控。 第三當事人:涉及駕駛失控。(我本人) 事發經過:第一當事人安全帽掉落、第三當事人應注意到前方有狀況緊急剎車(無發生任何碰撞問題),第二當事人因該也有注意到前方狀況也緊急剎車後自摔撞擊第三當事人導致本人左腳腓骨骨折。 事後我向警察局方面提出傷害方面告訴部分。當時的承辦員警忍為除了我以外的兩方皆有肇事責任建議我兩方皆提出告訴後再由他們自行向檢方解釋後再進行和解。 然而今天第二當事人對我說幫他做筆錄的員警認為我因該不能告他,會有誣告的問題,想詢問這部分是否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