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重度失智,想詢問財產方面的問題
- NM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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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8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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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媽媽患失智,最近被診斷為重度失智。
現在已經認不得人了,自理和語言能力也幾乎喪失,很難照顧。
但我爸希望能給她最好的照顧,所以目前請有經驗的看護全天照料。
我媽是家庭主婦,但在跟我爸結婚前,曾有過一段婚姻,與前夫有兩個孩子。
就我所知,除了我媽和那邊的親戚有私下往來外,與我們家並沒有過什麼接觸。
而在我媽失智後就幾乎就沒有聽說有什麼往來。
問題是我爸早年將一些財產登記在我媽名下,包括房子及股票等等。
我爸非常擔心那些財產在我媽過世後,會被陌生人(前夫的孩子)給分走,所以想在那之前先保住自己努力賺來的財產。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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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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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可具狀聲請監護權宣告: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第1110條: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第1111條第1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第1111條之1: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法院會指定醫療院所為鑑定人對受監護人進行檢測鑑定,法院會審酌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是否因重度失智症之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裁定是否准許聲請監護宣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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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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