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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欠薪,主動申請解除勞資關係

  • Wilk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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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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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資方欠薪,導致員工申請解除勞資關係。已於勞工局與資方開過協調會。資方已於協調會議中已同意依法付資遣費與相關之前欠薪部份。但於目前為止並未履行義務。 在協調會時,協調人表示若資方未於期限內履行,即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但若公司負責人已於協調會前有脫產行為,如何強制讓資方強制屢行義務?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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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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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薪的債務人應該是公司,而不是負責人個人。如果發現公司有脫產的跡象,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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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2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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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公司積欠薪資,則您請求之對象應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除非公司負責人於和解筆錄中表明願代為清償,否則無法對負責人強制執行。

     

    2、可持具有執行名義之和解筆錄至國稅局查察公司名下有何財產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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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2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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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首先,公司法人為獨立人格,與負責人主體不同。開協調會時,雖然是負責人來,但是該負責人是代表公司來(除非你所謂的公司只是獨資商號)。

    2.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成立的內容可以作為執行名義,但依第一點說明,您要強制執行的對象應該是公司,而不是該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