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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 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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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6 11:24 最後編輯日期:105-07-06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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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去年本人因酒後情緒失控打了對方一巴掌,被對方告傷害,前幾天收到簡易判決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在先前做偵訊時,自己也誠實認罪有出手打對方巴掌,之後就被其他友人攔住拉開,檢察官卻告知對方手臂及大腿有多處瘀青,因為當時自己喝了不少酒,只記得被友人拉住時,有極力掙脫,所以不記得對方其他傷勢是不是自己所為,而判決書上卻被檢察官認為是卸責之詞,請問我該上訴嗎??(目前仍在10天內上訴期間) 另外,對方有附帶民事訴訟,我後續又該有甚麼準備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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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6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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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不服原判決,要在收到判決書翌日起10日內聲明上訴。 可以傳喚在場之友人出庭作證還原當時之狀況。可考慮與告訴人和解調解賠償損害,並爭取宣告緩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未一併宣判,理論上會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屆時你要在民事庭進行攻防,但刑事判決有罪後會對你產生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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