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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騷擾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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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7 13:06 
  • 文章人氣:1085
  • 個人積分:4
  • 您好,我想請教律師

    我在私訊裡罵對方說『神經病』,就被他說法院見

    其實在罵他之前就被他私訊騷擾 總是說我幹什麼事自己清楚

    問了他也不講明我真的也是很無奈到底哪裡招惹他

    全部都是對方主動私訊給我覺得不堪其擾

    才不小心私訊罵他 到現在很後悔

    結果從那之後我沒有再繼續回覆他,他每天到我的頁面留言

    甚至連我男友也波及

    雖然沒有罵髒話 但是都留一些諷刺的言語

    現在只能收集他騷擾的截圖 這樣可以減輕罰則嗎?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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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7 13:33 
  • 文章人氣:158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私人訊息間縱有謾罵之字眼,也不構成任何犯罪行為,是以對方之提告不會成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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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7 13:33 
  • 文章人氣:145
  • 個人積分:49600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私人間的對話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所以無須過於擔心。

    2、對方有哪些騷擾行為?請詳述,因為可能涉嫌性騷擾強制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報警處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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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7 22:29 
  • 文章人氣:183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若未有「公然」之情形,完全不會有本罪成立的可能,故您以私訊罵對方「神經病」並不會有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至於對方的騷擾行為,視其具體內容有可能會涉及到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性騷擾防制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等刑事及行政責任,甚至依個案情形構成民法第18條第2項人格權的侵害而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對方賠償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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