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騷擾反被告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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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7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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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若未有「公然」之情形,完全不會有本罪成立的可能,故您以私訊罵對方「神經病」並不會有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至於對方的騷擾行為,視其具體內容有可能會涉及到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性騷擾防制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等刑事及行政責任,甚至依個案情形構成民法第18條第2項人格權的侵害而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對方賠償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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