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遺失報案吃上誣告罪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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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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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171條第1項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關鍵在於有無「誣告犯罪」之故意(本罪並不處罰過失犯),依您所述,您有在在隔日致電警察局說明已找到手機,顯然您當時並無誣告之故意,建議可以調取通信明細證明,以求得無罪判決。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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