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毀謗的相關問題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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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14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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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截圖蒐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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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14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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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截圖蒐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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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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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14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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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方以在網路上張貼不實文字訊息的方式,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且足以造成名譽上的毀損,應已構成加重誹謗罪。 至於對方張貼姓名及服務單位,已足以特定身分,會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論是上1.或上2.之罪皆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六個月內,擬具書狀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就民事賠償責任而言,前者可依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後者也同時依民法第195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賠償,而為了免除法院裁判費用的負擔,在提出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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