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解聘之遣散費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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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25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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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的說法並不合理,建議可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友貿 (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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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26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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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公司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13條但書條資遣員工,須依法計算資遣費予員工,建議提供具體事實與律師討論。若任何問題再請隨時聯繫。
趙友貿律師敬上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扶助律師
新北市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705-7238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ymcwei
事務所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一路237號5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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