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發存證信函後,對方置之不理後的處理程序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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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26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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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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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27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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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其提出民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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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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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27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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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函所表達的是委託人陳述之事實經過,並經律師以法律專業文字加以詮釋,其警告、威嚇之意味、效果頗為濃厚,期能使對造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若發律師函之後、未獲善意回應,當事人即可依法追訴。依據民法第95條第一項明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函件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為一定的意思通知或為一定的意思表示』,其最大用途為催告、解約、意思通知及意思表示,可做為訴訟上的一種證據。 就閣下所示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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