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戶 詐欺案 多案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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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04 21:03 最後編輯日期:105-08-04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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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只提供一次帳戶與詐欺集團使用,法律評價上屬於一行為,雖然被害人眾多,但僅屬於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屬於裁判上一罪,國家刑罰權只有一個,基於案件單一性、案件同一性,前判決若已經確定,原先之判決既判力會及於全部,此時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為不起訴處分,就算起訴,法院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為免訴判決。 若尚未確定,會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 若提供帳戶之行為有數次,且日期不同,可能會被評價為數行為,而構成數罪,法院會分別審理並判決,建議要與被害人和解、調解,並爭取宣告緩刑。若無法和解、調解,會判處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可能會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期應執行刑之問題。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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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04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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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還是要出庭應訊,可以主張係受詐騙,所以即使構成犯罪,亦應僅有一行為,則之前既然已有判決,應已為前判決效力所及。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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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04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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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刑事法上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先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其他法院,對於該罪之其他部分事實,繫屬在後之法院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將案件移送該繫屬在先之法院審理。 在此呼籲受警示帳戶的朋友們,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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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04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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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詐騙集團進行詐欺犯罪行為,受害者通常眾多,而且不會一次全部提告,而是陸續提告,只要有人提告,就會正式立案,偵查機關就有義務進行偵查,對於您所接到的傳票,當然也有出庭陳述的義務,否則未出庭將會導致接下來遭到拘提或通緝。 不過您的行為畢竟只有「提出提款卡、存摺」,在法律上來說應只評價為一個行為,即便各地法院都有成立案件,應受到一事不再理的拘束,不應該分列為數個案件,若有其一判決確定的話,更不得再行起訴,因此關於高雄這部分可以考慮主張重複起訴甚至是已有確定判決在先而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或第302條第1款為不受理或免訴判決。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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