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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維宏 律師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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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糾紛、勞資爭議、不動產糾紛、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信託與家族傳承、公寓大廈、工程法、白領犯罪、性別平等、消費爭議、親屬繼承 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危老重建推動師 傳保會推薦律師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才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電話:(02)2351-1136 手機:0910563070 LINE ID:stoon1219

搜尋結果:共 734 頁,7332 篇文章
您好: 房屋稅籍資料只是行政管制措施,繳納房屋稅之人不一定是所有權人,無法直接認定房屋之所有權。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所有權會由原始出資興建之人取得,但因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處分所有權,但可以轉讓事實上處分權,故要先釐清房屋由何人出資興建?是否發生繼承?該人是否轉讓事實上處分權?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違章建築糾紛(七):事實上處分權與房屋稅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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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25
您好: 若母親、兄弟姊妹間無法達成共識。失智症有輕度、中度、重度症狀不同,通常中度、重度才會符合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要件,建議先聲請監護宣告,同時聲請暫時處分禁止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等候法院安排鑑定釐清是否有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必要,如此可以避免後續不必要之爭議。
瀏覽:63
日期:113-04-24
您好: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定有明文。 親屬間詐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若已撤回告訴,再次提起告訴,檢察官會不起訴。 建議提起返還所有物之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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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22
您好: 授權使用模具之契約可能會涉及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保密義務、違約金等等相關事宜,建議請律師詳細擬定為妥,以免事後產生爭議。
瀏覽:51
日期:113-04-22
您好: 過戶給配偶可能是通謀虛偽、借名登記、債害債權,可依據各自之法律關係代位主張權利或撤銷詐害行為之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對嫂嫂主張權利。
瀏覽:62
日期:113-04-22
您好: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第1項)。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第2項)。民法第470條定有明文。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四、借用人死亡者。民法第472條定有明文。 借款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時效完成,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另繼承人可能可以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要求清償債務之途徑可能會遭遇困難。 另阿公跟大伯就土地有使用借貸款係存在,而阿公已將土地過戶到您父親名下,且大伯已死亡,債之關係無從對抗您父親,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並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無效果再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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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19
您好: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確認漏水的原因屬於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之冷凝管所致,此部分可請求管委會及嫌疑之區分所有權人協助,找水電師傅前往查看,初步釐清。 其次,若屬於專有部分冷凝管,則由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若怠於修繕導致漏水,則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責賠償。若屬於共用部分冷凝管或公共管道,則由管委會負責修繕,若怠於修繕導致漏水,則由管委會負責賠償。 若無人怠於修繕,而屬於天災所致,無法請求賠償,但仍可以要求修復導致漏水之管線。 建議先與管委會及該戶區分所有權人溝通,找尋漏水原因並協商修繕及賠償事宜,無法處理,則可考慮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無效果再提起修復漏水等訴訟。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公寓大廈與修復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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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16
您好: 可以辭職終止委任關係,並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判決確定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限制出境。若判決確定前需要出境,可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准予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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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15
您好: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第1項)。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第2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第3項)。民法第449條定有明文。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4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土地法第104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研究租賃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租賃期限,若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原則上不得請求拆屋還地。 其次,若未特別約定期限,租賃期限可能被解釋為得認為定有租至房屋不堪使用時止之期限,若房屋不堪使用時期限屆至,而房屋不堪使用會成為攻防之焦點,需要特別注意。 再者,若已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則需要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事由始能終止契約,請求拆屋還地。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據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可參考下列整理: 租地建屋未明定租期之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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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11
您好: 是否列管、是否不予列管及是否解除列管是主管機關的權限,目前主管機關已經列管,若未解除就無法申請使用執照,此係行政機關針對鄰損之管制措施。 目前受損戶還沒有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通常會先開協調會,協調賠償及修復,若無法協調,主管機關會要求送鑑定,鑑定機關釐清鄰損之原因、修復、賠償之金額,依所在地縣市規定之標準將賠償金額提存至法院就可以解除列管,受損戶不服賠償金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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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10